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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种方式属隐瞒犯罪收益

  • 发布时间:2015-10-27 09:32:34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法律规定,可认定为“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情形有哪些?

  答:(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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