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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关系如何建立 劳动权益如何保障——聚焦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

  • 发布时间:2015-10-22 13:41:54  来源:光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准确界定企业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充分保障驾驶员权益,是整个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改革的关键点之一。《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明确的劳动关系,相关的社保、工资待遇等也需要明确的保障。这一表述受到多方热议,究竟该如何界定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

  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在国际上是争议焦点

  面对网约车这种新业态,世界各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认定,且大多还处在争议中。

  美国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大政治势力,在这一议题上争锋相对。民主党2016年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强烈反对“专车”,认为其用工模式令人担忧,而且放任下去将损害长远的经济发展。希拉里为此还公开表示,未来一旦当选总统,她将严厉打击把员工当承包商加以剥削的不良商人。虽然希拉里也承认Uber这类运营模式可以为经济注入创新动力,但也认定其会对从业者正当权益保护带来严峻考验。而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杰布·布什则公开表示支持Uber模式。

  美国相关的诉讼案例更为激烈。2014年9月,美国加州一位Uber司机将Uber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向Uber要求作为其员工应得的保险、燃油费报销等权益。在这起劳动纠纷中,Uber坚持认为自己是中立的技术平台,仅仅设法使司机和乘客进行打车服务交易。但加州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Uber参与到网约车业务运营的方方面面,司机们必须提供个人的银行账号信息、住址信息及社保账号,必须通过Uber的背景调查和车辆管理调查,乘客需要为服务向Uber支付相应的费用。更关键的是,Uber向司机提供工作所必需的iphone手机及应用程序,如果没有这些,司机将不能进行工作。

  基于以上因素,加州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Uber与加入其平台的司机是雇佣的全职员工关系,而不是Uber所称的个人承包商,Uber需要向该司机支付相应的工资、保险及滞纳金。

  而另一起劳动纠纷案例,或许将动摇到Uber发展的根本。2013年,三位Uber司机向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起诉Uber,称他们是Uber的员工而非承包商,后者应为其报销包括燃油费和车辆维修费在内的相关费用。在长期听证后,今年9月,美国旧金山联邦法院法官Edward Chen作出裁决,指出Uber司机可以作为一个集体,就他们是独立承包商还是公司员工的问题起诉Uber。

  单就加州来说,集体诉讼将覆盖超过16万名Uber司机。在此前类似的“联邦快递集体诉讼案”中,联邦快递与原告的和解赔偿金达到2.28亿美元,但原告仅仅是2000人的规模。如果将此放大到16万人,对Uber这样被资本热捧的公司来说,恐怕也是不能承受之重。

  这两个案例联合来看,由于劳动关系界定这一关键问题,Uber将面临重大危机。有业内专家指出,如果Uber在加州败诉,美国其他州将会仿效,可能对Uber带来颠覆式打击。

  而首个在全国范围内“封杀”Uber的德国,其法院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Uber和加入其平台的司机之间劳动关系不明确。同样在英国、法国、西班牙,因为劳动关系问题所引发的劳动仲裁乃至诉讼案也不少。

  《管理办法》中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面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驾驶员和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样是弱势群体。保护弱者,约束强者,需要有相关的法规保障弱者的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中心规划院信息室主任姜鹏认为,当前网约车平台与接入司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方面存在重大隐患。从实际服务过程来看,网约车平台与加入平台的驾驶员之间有实质的劳动关系,但当前绝大多数驾驶员和平台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社保、劳动补贴等权益缺乏保障,而在遇到与平台的争议乃至纠纷时,往往处于不利境地。长沙“专车”司机李华曾向媒体细细晒出自己开“专车”一个月的收支单,虽然每月有近5000元的收入,但是工作时长、劳动强度并不比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少多少。“我现在开的车是租赁公司的,自己和‘专车’平台只是劳务派遣关系,并没有劳动合同,社保等全靠我自己交,算来算去其实还不如去开出租汽车。”他说。

  而一些纠纷案例,也让网约车平台驾驶员权益保障的问题凸显出来。4月28日,近百名某品牌“专车”司机聚集在上海公司总部楼下,对劳动关系及薪酬制度不满:“不仅没有社保和养老金,还要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每周按营业额淘汰10%,这让生活也太没保证了。”“专车”司机吴先生说。无奈之下,“专车”司机只好以罢工进行对抗。

  而更多的网约车驾驶员在面对不公正待遇时,只能通过网络、微信等平台去“吐槽”,有的抱怨平台随意调整“份子钱”,有的抱怨收入不能及时转入个人账户,有的则抱怨平台对每天的接单数要求越来越高,很难完成接单量。这些都有赖于明确的契约关系作为保障。

  有业内专家指出,此次改革中强调“劳动合同”,也是对传统巡游出租汽车模式中劳动关系不够明确的修正。在传统巡游出租汽车领域,交通管理部门一直鼓励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模式,努力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地区的部分企业并未与驾驶员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致使驾驶员在相关的权益主张时处于弱势地位,相关的纠纷案例也时有发生。在此次改革中,《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吸取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弊端的“教训”,未雨绸缪,用这一顶层设计来规避未来网约车模式可能引发的劳动纠纷。

  在新形势下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需要汇集各方智慧创新解决

  也有人指出,在网约车这种新业态下,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一定能完全匹配。当前市场上主要的网约车平台模式差别非常大,有自购车辆、自聘驾驶员的重资产型平台,有无车辆、没有固定驾驶员的轻资产型平台,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平台。而在一家网约车平台中,与驾驶员的关系也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临时接单等多种类型。如何创新劳动关系,既能保障驾驶员权益,又能充分发挥新业态的优势,需要汇集各界智慧。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燕霞认为,目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关于“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驾驶员作为劳动者,相较网约车平台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督促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如能落实,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是驾驶员行使劳动权的重要保障。驾驶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并保障其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劳动权利。

  第二,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减少用工矛盾。

  第三,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驾驶员能进能出,可以促进驾驶员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便于平台对驾驶员实行管理,实现优胜劣汰。

  但李燕霞也认为,有别于一般行业,网约车具有特殊的经营服务特点,对于其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世界其他国家暂时没有统一认识。“目前《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需要汇集各方智慧共同完善,也欢迎社会各界和相关专家学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更好地界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权责关系,更好保障驾驶员权益。”她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认为,在网约车模式中,劳动关系问题非常关键。“我国本身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处于不断完善中。在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劳动关系问题上,是不是也可以考虑观察一下,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新业态的发展。也不一定要制定比发达国家更严的规范,起码留一定的灵活性。”他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面对网约车这种新业态带来的冲击,除了在关键环节的监管、规范外,还应当创新劳动合同形式和保险产品,在规范中发挥好新业态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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