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包”驾驶员诡计败露醉酒驾驶害人害己
- 发布时间:2015-10-19 02:29:46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继续深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升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2015年度“金融知识普及月”如约而至三秦大地。作为普及月中的重要环节,本报联合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涉保案件中,精心筛选出四则最具代表性的个案,通过专栏形式以案说法,鲜活生动地将一条条保险类金融法律法规送到您身边、心中。
2015年4月8日凌晨,某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接到电话报案,称该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车辆在宝鸡市金台区某路发生单方碰撞事故。
经保险公司现场勘察确认,标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撞上路边绿化树,导致车体前部损坏严重,绿化树由根部折断。现场报案驾驶员状态正常,无明显外伤。此异常情况引起现场勘察人员注意,立即向保险公司进行上报,并要求客户向交警部门报案。
经后期保险公司询查,以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详尽调查,现场驾驶员在大量有力证据面前承认了事实真相:本次事故存在酒驾调包事实。原来,标的车实际驾驶人员陈某在出险当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结束后驾驶车辆回家,因深夜路上车辆较少,聚会地点距离居住地较近,陈某心存侥幸醉酒驾车,不料回家途中出险。事故发生时因车速较快,碰撞力度猛烈,陈某手臂及面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因知道自己的醉驾行为违法,便联系其朋友姚某来事故现场顶替其向保险公司报案。陈某对此次事故自认为安排得天衣无缝,但在保险公司查勘员及公安交警的询问时漏洞百出,最终在事实面前认罪服法。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对事故肇事者陈某因涉及饮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6个月,吊销驾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的处罚决定;同时,对陈某因醉酒驾车移送审查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点评
1.从本案可以看出,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对商业保险诈骗及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且存在侥幸心理,放任自己的行为,以致酿成悲剧。2.行为人在调换驾驶员后向保险公司及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伪造现场证据,骗保目的非常明确。其醉酒驾车行为违反了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骗保行为违反了《刑法》中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3.保险公司缜密调查,反应迅速,并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汇报。使案件得以迅速侦破,降低了承保风险。
法律解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行驶证,并处罚款。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记者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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