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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无力养老人孙子外孙有义务

  • 发布时间:2015-10-16 07:31:44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们都知道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吗?不久前,河南省正阳县86岁的王张氏就因其子女无法对自己尽赡养义务,而不得不将自己的孙女和外孙告上法庭。

  今年86岁的王张氏是正阳县真阳镇农民,她一生共生育了两女一子。孩子们对她一直都很孝顺。不幸的是,2009年12月,儿子王某在打工时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逃逸,至今案件还未侦破。“福无双至祸不单行”,不久后,大女儿又因家庭矛盾想不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二女儿王小花早年丧夫,一直和小儿子相依为命,孤儿寡母生活已经很艰难,但考虑到姐姐患病、弟媳生活也不宽裕,便将母亲接到自己家里生活。

  一开始王张氏身体好的时候,祖孙三代尽管生活清苦,但还能勉强度日。但2011年8月,王张氏一场重病之后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干农活、做家务、照顾老人的重任全部压在王小花一人身上。苦苦支撑4年后,王小花实在不堪重负。万般无奈之下,王张氏只好将儿子家的孙女王某某和大女儿家的两个外孙张某、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也对自己尽一定的赡养义务。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又无劳动能力,需要子女侍候,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但其儿子王某车祸身亡,大女儿又因患精神病,无能力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8条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作出判决:王张氏的孙女王某某和二女儿王小花轮流照顾老人,两个外孙张某、张某某每月给付老人生活费280元,老人今后的医疗费用由二女儿王小花、孙女王某某和两个外孙张某、张某某共同承担。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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