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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上公厕6岁女儿遭猥亵 嫌犯被指精神有问题

  • 发布时间:2015-10-16 07:17: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常鑫)母亲内急上厕所把6岁的女儿留在厕所外,落单的女童被一名中年男子猥亵。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该男子肖某批准逮捕。经司法鉴定,肖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智残男猥亵女童被批捕

  今年2月27日下午2点,小齐带着6岁的女儿红红(化名)来到居民区旁一公共厕所,小齐去上厕所,让红红在厕所外面等她。约20分钟后,小齐从厕所出来后没有找到女儿,她大声呼喊了几声孩子,红红才从厕所南侧一居民楼的楼道里跑了出来。此时,小齐并没有察觉异样。在回家的路上,小齐问红红为什么跑到楼道里去了,红红的回答让她大吃一惊。

  红红描述,妈妈进入厕所后她就坐在附近一辆三轮车上。几分钟后,一名中年男子向红红走来。男子问红红坐在这里干什么,为何不回家,红红回答在等妈妈。男子随即靠近红红,用手抠摸红红身体、亲吻她,还将红红的裤子脱掉。红红感觉别扭就用手阻挡、挣扎,男子便将红红拉拽到居民楼的楼道内,再次脱掉红红的裤子,抠摸和亲吻红红的身体。这时,小齐在外面喊红红的名字,肖某听到喊叫声后放开了女孩,红红趁机跑出了楼道。

  小齐立刻带着女儿返回厕所,在厕所附近找到了这名中年男子肖某。面对小齐的质问,肖某承认了猥亵女童的全部事实。

  肖某称这么做是因为好奇,看到小女孩就想这么干。小齐立刻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肖某带走调查。

  经查,肖某今年47岁,是一级智力残疾的患者。司法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肖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肖某批准逮捕。

  >>分析男子可能会被从轻处罚

  “肖某对6岁女童实施亲吻和抠摸等猥亵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据办案检察官邢晓玲介绍,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包括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邢晓玲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所以,猥亵儿童罪名一旦构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应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上从重处罚。然而,因司法机构鉴定结果肖某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可能会对肖某从轻处罚,但具体还得等法院审理决定。

  对此,北京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主任王鹏分析,一级智力残疾是指患者智力损害处于极重度。其意义和鉴定结果中“精神发育迟滞”并不相同,“精神发育迟滞”是精神鉴定方面的结论,鉴定时会以当事人智力水平做依据,但并非直接由智力水平决定,主要以社会适应能力为鉴定依据。对当事人具体量刑时,法官会以司法机构出具的行为能力鉴定结果作参考,并非由其直接决定。

  >>建议加大儿童自我保护教育

  办案检察官邢晓玲介绍,经总结近年办理的猥亵儿童案件发现如下特征:受害人多为低龄女童;被害儿童均无反抗和主动告发意识,甚至有被害儿童是在遭受多次猥亵后,因他人或家长发觉才事发;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是与被害人相熟的单身中老年男性,且文化程度低。

  究其原因而言,一是儿童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犯罪防范意识,或诱于犯罪嫌疑人的小恩小惠,或慑于犯罪嫌疑人的恫吓,或对受侵害行为性质认识不清;二是部分家长警惕性不高,存在监护空白;三是犯罪分子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常认为被害人年幼,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实施猥亵相对容易得手,而且不易声张,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风险较低。

  邢晓玲检察官建议,首先应加大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犯罪防范的教育,教授自我保护措施,使其在遇到侵害时知道如何自救和报警,并适时适度提高性侵防范意识。同时,监管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提高防范意识,不让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不轻易将孩子交由他人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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