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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 可入小区经商

  • 发布时间:2015-10-14 06:33:04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省出台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新规

  住宅经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

  住宅经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

  本报讯(通讯员 谈玮 徐慧 记者 邹伟) 省工商局昨天发布消息,我省近日已正式出台实施《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内容共包括规范住宅经商条件等6个方面。此举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进一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意见】对于利用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简称“住宅经商”),实行禁止类行业清单管理。各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梳理“住宅经商”禁止类行业清单,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公示。通俗地说,即禁止类清单上的行业都不允许经营,清单上没禁止的皆可经营。

  【解读】关于住宅经商,社会各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住宅经商会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有人认为,很多经营行业影响很小,应该鼓励创业。此次出台的《意见》对该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便于各地操作。

  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举例说,比如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允许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对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区内从事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事易燃易爆物品销售、储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住宅经营的行业,不得登记为经营性住所。

  拆迁征收范围内经营用房也可新开店

  【意见】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得作为工商部门住所登记的前置条件。各地要运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业、业态经营布局。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出台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等存量资产的操作细则,积极释放拆迁征收范围内的住所资源,对其中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经营性用房,允许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

  【解读】以前,经营主体登记住所时,限制比较多。比如,某一个区域已经规划准备拆迁了,你再去申请开店,一般都会被禁止,以防止再额外增加拆迁矛盾。但有时有的区域虽然规划要拆迁了,但往往好几年了都还没动静,这就会导致资源浪费。

  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意见】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工商部门可以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方式,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改革举措。

  【解读】今年8月份,市工商局出台的《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已经允许企业登记“一址多照”,支持商务秘书企业为集群注册的企业提供托管服务。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登记量大,有些小微初创企业因资金有限租不起办公用房,想登记注册就比较困难。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有利于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

  《意见》还进一步简化了住所登记手续等。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市场主体租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登记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租用军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市场主体使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登记的,应提交住所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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