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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确定性中构建和谐政商关系(下)

  • 发布时间:2015-10-13 09:17:3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三是对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这也是产生政商关系畸变的根源之一。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无论是“政”还是“商”,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权力面前,都会存在寻租的可能。政府本应利用手中的权力保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但因为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往往沦为个别官员谋取私利的工具。缺乏制约的公权力,一旦与政府官员的私利相碰撞,腐败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权力腐败不是一场官员的独角戏,其中必然要有商人的参与。商人之所以要参与其中,是因为与官员结盟或者满足官员以权力换利益的诉求,可以使企业在权力的庇护下取得排他性的竞争优势。

  四是传统的“官本位”思想使然。官本位意识在中国可谓历史悠久、根深蒂固。尽管封建专制的官僚体制早已被破除,但官本位意识作为历史沉淀在国民血脉中的一种思想意识,经过代际传递,其影响依然存在。在当代中国,对“官为百业之首”“万般皆下品,唯有做官高”依然有着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人们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以官为荣,由此造成人们对权力、官位、官员的崇拜和敬畏。慕官敬官畏官心理既存在于农民阶层、工人阶层中,也存在于个体工商户、知识分子、企业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等阶层中。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基本规则

  所谓新型政商关系,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的,受法律约束的,同时也受公众监督的平等的、合作的政商关系。它是一种以造福人民为目标的和谐关系。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长期过程。只有把握好政商关系的“道”,才能建构起新型的政商关系。

  一是和谐规则。政商之间互相尊重是双方实现合作的前提,为政者尊重商人,给予优惠的投资条件,方能实现招商引资;商人尊重官员,投资建厂,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也为地方解决了剩余劳动力,并带动经济增长,可谓双赢。和谐还要讲求互爱。互爱就是要彼此之间体谅各自难处,在合作中不仅考虑到自身利益,还要兼顾到对方利益。就政商双方而言,既已实现合作,为政者就应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为商人解决各种困难,体现出服务型政府的优势。商人应充分利用各种便利条件,加紧投资建设,早日实现利润,为当地政府实现税收。互敬互爱方能实现政策与资本之间合作共赢,方能体现政商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是适度原则。有人把政商关系看做是一场权钱交易。的确,贪官有,老虎苍蝇不断落网,奸商也有,蝇营狗苟终将破产。但我们还是要相信天下还是好人多,好的官员是人民公仆,为了人民群众殚精竭力,夙兴夜寐;好的商人也不少,为当地群众提供就业岗位,给老人发放福利等等。公仆与贪官,良商与奸商之间本就一步之遥,这一步就是度。只有把握好度的原则,官员一心为民不做越轨之事,招商为民,不为自己索要任何好处,做好人民公仆就是把握好了度。商人不为贪图利益铤而走险,行贿送礼,而是充分利用政策优惠,用心经营,用产出与税收回馈地方政府。肝胆相照却不越轨,交往适度而不过分,政商之间的适度交往当如此经营。

  三是法治规则。以法治思维规范政商关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长期以来的政商勾结、权力腐败等现象的产生,正是由于“政”和“商”都把政府当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准则,把官员当作是市场的裁判员。政和商之间应该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种平等合作的融洽关系。必须要念好“紧箍咒”,理清权利的范围,划好不能逾越的红线,明确官商不正常交往的细节,将权利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要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制约和监督,扩大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官员面对物质诱惑收得住心、管得了手,如倘若越雷池必遭严肃查办,给那些“心痒痒”的人强大的心理震慑。同时,要不断加强对企业非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让行贿者付出代价,并对企业、市场进行合理放权、科学监管,给企业更大的自由空间和发展动力,杜绝审批、监理等工作环节的不正之风,“该罚的必须要罚、不该卡的绝不能卡”,建立风清气正的法治氛围。试想,如果所有事情能在阳光下合法的正常办理,那么又有哪家企业愿意将钱财白白送给那些官员?

  四是社会监督规则。要让政商关系运行在阳光之下,首先就要依法保障新闻媒体的独立报道权,从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降低委托人(公民)与代理人(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要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非政治化社会有机体,建立基于社会主体权利之上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由于非政府组织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从而其应该被约束在法律框架内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然而,从我国现行的立法理念来看,对于非政府组织还是一种控制性管理,建立在监管和不信任基础之上。所以,要真正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在立法理念层面要加强信任,以促进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与社会合作模式,使非政府组织成长为与政府、企业共同支撑经济社会生活的力量。

  (作者系中共江西省委党校科研管理部副主任,本文为江西省民营经济研究会与中共江西省委党校2015合作课题《新常态下江西政商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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