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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行政处罚执法的创新

  • 发布时间:2015-10-13 05:32:24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10月9日至10日,中国证监会连续就11宗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减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据了解,这是证监会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集中公开听证会,也是其行政处罚执法创新的重要举措。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通过集中听证审理某一类相似的涉嫌违法案件,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统一执法尺度。

  首次公开集中听证

  据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进行集中听证的1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包括:丹邦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违法减持“蓝英装备”案、王传华涉嫌违法减持“阳谷华泰”案、中航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中航黑豹”案、王海鹏和王治军涉嫌违法减持“美盈森”案、张田涉嫌违法减持“金信诺”案、王明旺涉嫌违法减持“欣旺达”案、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津劝业”案、华仁世纪集团涉嫌违法减持“华仁药业”案、东兆长泰涉嫌违法减持“涪陵榨菜”案、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维科精华”案等。

  据证监会执法人员介绍,此次听证与以往有两点不同:一是听证会全程向媒体公开;二是首次集中和大规模举行。

  在听证会现场,记者了解到,本次听证会的主要程序包括:听证主持人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证监会就违法减持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量罚原则统一释明、由调查人员对案件涉嫌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进行简要陈述、当事人对涉嫌违法事实提出申辩意见、由听证员和调查员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申辩及当事人已事先提交的书面意见内容进行必要的询问、当事人提出补充陈述申辩意见等。

  “这批案件基本事实都比较清楚,特征较为类似,均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法减持等行为。很多违法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对涉嫌减持的具体事实等表示无异议,但对证监会在作出相关处罚时的法律适用条款、处罚尺度大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议,因此要求听证并申辩。”证监会执法人员说。

  记者了解到,本批集中听证的案件中,很多都在半个小时以内结束了听证,而此前同类案件的听证往往耗时半天。在听证环节完成后,证监会执法人员将对当事人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并由证监会最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次案件采取公开集中听证的形式,有助于提高听证效率和执法透明度,统一处罚尺度。未来我们还将根据强化执法效能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案件采取这种集中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该执法人员说。

  执行统一裁量尺度

  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听证会上,丹邦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丹邦科技”案中,其申辩人表示“减持时有疏忽大意、理解有误的因素”;王传华涉嫌违法减持“阳谷华泰”一案中,其申辩人表示“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系对法条理解有误”。

  对此,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违法非主观故意”等理由并非足够充分。“我们根据的是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最终造成的危害后果来判定是否违法,以及对违法行为的量罚幅度。当事人是否故意等主观因素及相关违法主体主张的‘疏忽大意’、‘理解有误’等申辩理由,我们会全面了解。是否构成免责的事由,最终还要依法判定。这次行政处罚就是要明确违法与合法的界线,违法必罚,证监会迅速及时地对违法减持行为发声亮剑,对市场也是一次警示和教育。”

  针对部分申辩人所陈述的“当事人的兄弟、姐妹等减持属于其他主体的行为,不应该与当事人进行合并计算”等理由,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一致行动人”概念在这批案件中成为焦点。他指出,《证券法》第86条规范的对象,就包括一致行动人,证监会在对外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已经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和范围。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样受到违法减持的法律责任追究。

  “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减直接导致控制权的变化,构成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信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其上述增减股份的行为是必须披露的,这也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体现。”该执法人士说。

  他表示,“假如对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股份不合并计算的话,会导致大量股东减持股份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对控制权发生的重大变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所以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合并计算,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对于‘一些一致行动人减持在先、另外一些减持在后,只处罚后者是否公平’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实申报和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后面的一致行动人应该关注自己的一致行动人此前的减持行为,对特殊注意义务的疏忽并不能构成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

  此外,在华仁世纪集团涉嫌违法减持“华仁药业”案中,当事人表示“已经受到青岛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王明旺涉嫌违法减持“欣旺达”案的申辩人也提出“已被采取监管措施”等。针对部分申辩人提出的“一事两罚”的质疑,证监会执法人员予以否认。

  该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既不构成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对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减持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放纵,根本不涉及‘一事二罚’的问题。只要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处罚法律依据充分,证监会就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绝不手软”。

  酌情考量增持情形

  在严格执行裁量尺度的同时,证监会对于一些涉案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在处罚时也予以了适当考虑。

  在王传华涉嫌违法减持“阳谷华泰”案中,当事人超比例减持金额达5328万元,因此被罚金额为320万元;而在中航投资涉嫌违法减持“中航黑豹”案中,中航投资超比例减持金额达7044万元,因此被处罚180万元。两宗案件的超比例减持金额和处罚金额并不对等。

  对此,证监会执法人员解释称,中航投资在超比例减持“中航黑豹”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又增持了该股票,并且增持股数超过了超比例减持的股票数。“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响应我会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对这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在审理中依法酌情予以考量。”

  据了解,证监会针对此类情形把握如下三项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证监会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该执法人员表示,将分为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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