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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一体化改革进入特殊监管区

  • 发布时间:2015-10-12 23:29:36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夏阳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海关总署9月29日发布今年第47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进一步推进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区域通关监管机制。自公告发布当日起,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适用于特殊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企业在各口岸进出境的货物。

  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速

  公告指出,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特殊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对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的进境货物应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企业可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特殊区域或进境口岸实施查验,但海关查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时,该区域和该类型企业可以采用自行运输方式将进境货物运至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对需转运分流至特殊区域实施查验的,进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的进出境货物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操作。另外,特殊区域通关一体化的备案清单审核、查验、转运分流、备案清单修改撤销、应急保障等操作均参照现行区域通关一体化规定办理。

  今年上半年,海关已经先后完成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泛珠四省地区海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5个大区的通关一体化改革,跨区块之间的通关一体化,即区区联动工作也在稳步推进。但此前的这项让外贸企业连连叫好的改革,在特殊监管区内并不适用。此次公告的发布,对于特殊监管区内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纸福音,同时也为真正做到通关一体化的“全覆盖”打下了基础。

  特殊监管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企业或受益

  早在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就全面系统地部署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和创新升级的计划,明确了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优化,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一并整合为综合保税区的方案。此次在特殊监管区与保税区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全国特殊监管区统一标准、规范做法的同时,也为特殊监管区的“合并同类项”提速加码。

  不可忽略的一点是同样身在特殊监管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也将享受到这一政策红利。这对于此前因海关内部规范跨电试点而有所担忧的跨电企业而言,无疑是一针“强心剂”,除了进口环节报关的提速,节约时间成本外,更多的可能是对于跨电宏观政策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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