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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违法广告“罪有应得”

  • 发布时间:2015-09-29 07:5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许辉  责任编辑:罗伯特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国家工商总局提醒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违反广告法的案件,请及时举报。(《北京晨报》9月28日)

  这些违法广告通过虚假宣传,意在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误导消费者购买,而且涉及面广,早就应该查处、禁播。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快一月后,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十大违法广告“排行榜”,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代言人赫然“榜上有名”,让公众看到了新广告法实施后对违法广告查处的新变化,也给那些违法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以及代言人敲响了警钟。公众在质疑明星代言底线的同时,也在追问违法广告该遭受何种处罚。

  曝光违法广告,就戳穿了那些诱使消费者购买的谎言,这是曝光的第一大效应。这些虚假广告商品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索赔:瘦身汤、减肥茶、滴耳油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他们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余的虚假广告,如果消费者要起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则需要收集这些广告参与者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而为之的相关证据。

  个别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为了追究广告轰动效应,居然敢触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个别明星为了赚取广告代言费,居然不顾及自己的公众形象,但消费者却不能听任这些人如此任性而为,道德上的谴责约束不了他们,则必须拿起法律武器较真。这既是消费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从民事责任上使违法广告参与各方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曝光违法广告不能仅仅满足于发布违法广告“排行榜”,还应有处罚下文。私权救济与公权处罚,是加大违法广告法律成本的两条重要途径,只有这“两条腿”一起走动,对违法广告才会更有震慑力,这也是新广告法实施的最大亮点。如今,曝光只完成了上文,对如何处罚这一下文却没有交代,使得曝光的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有人甚至误以为,对违法广告的处罚也就是曝光了事,没什么大不了的。

  要使新广告法的“史上最严”落到实处,而且还要使公众感受得到其严厉的程度,完善曝光违法广告的形式很有必要:

  一者,应一并公开违法广告遭受何种处罚的信息,确保曝光违法广告上、下文齐全,使公众既能看到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也能知道违法的责任后果,这也是广告监管职能部门落实执法公开的内在要求。

  二者,要使曝光违法广告常态化,建立曝光违法广告的经常性发布机制和发布平台,对违法广告,不能停留于“查处了”这一步,还应广而告之,通过官方发声消除违法广告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使公众能及时从违法广告的虚假宣传中走出来,更为消费者走民事维权之路提供权威依据。

  对违法广告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势予以惩治,这是新广告法“史上最严”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曝光违法广告的机制,不但要让违法广告现形,而且要通过所曝光违法广告的违法成本为广告发布纠偏,使明星代言不敢走“只管收钱不管广告真假”的老路,也使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规范自己的广告活动,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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