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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措施推动大学生创业就业

  • 发布时间:2015-09-24 10:08:0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辽宁省沈阳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意见提出,对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沈阳),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就业或自主创业;学士在25周岁以下,首次在沈阳自主创业,在沈阳无自有住房的,凭劳动合同等给予租房补贴。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领取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沈阳将力争用10年时间,引进1万名博士、5万名硕士、50万名本科毕业生。

  意见规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利用3年时间,建设20个众创空间,形成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指导、服务和孵化体系。同时,对符合条件能够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及政策落实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其中,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80万元的补贴;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40万元的补贴;基地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年30万元的补贴。

  意见还提出了其他扶持措施。一是从政府采购方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探索以明确采购标准、价格扣除、评审优惠、降低门槛等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融资渠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免除个体经营者的管理类、登记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及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等除外),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县、乡三级收费部门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费用。三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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