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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解民营企业“走出去”难题

  • 发布时间:2015-09-22 11:31:03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9月15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委员们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政策法规与指导规范不完善、金融保险服务能力滞后、企业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解决这些困难和障碍,需要政府部门和"走出去"的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

  企业“走出去”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非公有制企业是国家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建设“一带一路”的重要力量,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与挑战。

  在9月15日举行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委员们认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政策法规与指导规范不完善、金融保险服务能力滞后、企业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解决这些困难和障碍,需要政府部门和“走出去”的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

  政策法规与配套规范有待细化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商华在座谈会上表示,目前尚没有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法律,不利于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国家利益。

  “具体来说,一是缺乏效率层次高的、统一的基础或者龙头的法律来调整海外投资活动。二是这些法律政策性规定,规划性、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不足。三是国内法与国际法存在明显的不协调,本来国内和国际法应该协调,但是存在不协调的地方比较多。”谢商华表示,比如关于投资主体、代位权、政治保险的规定就存在不协调——对于投资主体而言,国内法规定海外投资主体要具有法人资格,而我国与外国,如与法国签订中法保护投资协定规定,具有缔约任何一方国际的自然人就可以作为投资人。

  同时,“走出去”的企业也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也不够了解,所以亟待立法、规划、筹划先行,以建立防范企业“走出去”的风险。

  对此,谢商华建议,助推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乃至所有投资者“走出去”,立法应当先行。首先,亟待制定效率层次高的或者较高的统一的对外投资法作为基础法律。然后,需要对现行调整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审查,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海外投资的需要,是否有冲突,是否有效,制定完善各个领域的法规规章。如制定海外投资审核备案规定,外汇管理规定,税收规定,保险规定等单行法规规章作为配套,建立健全海外投资法律体系。其次,从立法上减少不必要的双重管理和重复性的行政审批,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减负。按照现有的规定,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要得到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双重核准或者备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范集湘则建议,应该成立国家层面的工作领导小组,更加强有力的、更加权威性的统筹领导中国企业“走出去”顶层设计、总体战略、基本政策建立模式。

  商务部国家贸易谈判副代表张向晨也认为,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从制度的顶层设计出发,加快推进便利化的进程,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的个性问题,需要政府管理部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加强规范引导,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支持政策和公共服务。

  对于税费方面的政策支持,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徐钧健认为,要加强税费支持,针对“走出去”非公有制企业出台减税、免税政策。

  全国政协常委、浙江省工商联主席、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存辉也表示,在他所从事的高端制作装备领域内,应该及时调整进口设备免税和补贴政策。对于国产装备能够完全满足需求的应该及时的或者即时取消相应的整机和成套设备。

  同时,在信息支持方面,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提出,希望完善一些政策发布的机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信息化服务。“比如政府部门公布的文件都是按政府部门和职能来分类,要去查也没有地方查,也不好查。比如说国务院的网站3800个文件中,如果用‘走出去’来查,只能有142条,发改委13000个文件中我只能查到42条相关政策。作为企业,不可能把国家各个部委的文件都查一遍,所以希望由国办牵头按事项对各部委的文件进行分类汇编。”

  企业自身有待提高

  在座谈会上,张向晨说,相当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资本规模较小,在融资、信息、人才、国际化经验等方面,同大型国有企业相比处于劣势,还有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战略合作的主观意愿不强,喜欢吃独食等。

  范集湘则表示,企业自身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要顺势加强自我改革创新,规范完善自己,着力提高自身的国际化管理能力,要在公司治理、企业运营、规范管理、数据真实、资讯透明等方面确立企业的信用基础,这样才能满足金融保险机构或者用户以信用为前提的合作,如果不重视这一点的话,“旋转门”停不下来,“玻璃门”也停不了,这是国际的惯例,也是中国的基本情况。同时企业要量力而行、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走出去”是事实上的主体,既要享受盈利和发展的成果,也要承担亏损和破产的厄运。

  对于此,国家发改委副主任何立峰也颇有感触,“在‘走出去’过程中,企业需要加快自身的能力。比如尽快了解熟悉适应要投资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自己要加强防范吃亏的意识。有的企业出去以后大包大揽,到最后反而没有能力再推动项目的进行。所以,蛇吞象的事情还是要谨慎。”

  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黄荣建议,大中小企业最好建立民营境外工业园,抱团“走出去”,从而规避风险,实现上下游产业链联动,更好的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此他建议,应在“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框架下,统筹制定沿线民营工业园的建设规划,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的支持政策,加强外事商务服务,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计划、有组织的建立境外工业园。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宋兰还建议,企业要强化自主意识,要加强对税收协定及其项下税收优惠的学习和了解,增强利用税收协定、防范税收风险的主动性,同时要切实履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法定义务,为政府的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服务提供保障。

  只有企业充分了解了自身特点,又充分了解各类政策,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才不会盲目。

  金融服务与融资依旧备受关注

  全国工商联的调研显示,民企“走出去”过程中的金融保险服务能力的水平尚滞后于企业的需要。政策性金融保险机构给民营企业的额度小,获批的难度大,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成本明显高于国外,境外分支机构少且服务能力有限,企业境外资产抵押仍存在障碍。

  对此,黄荣建议加大金融、保险、外汇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加快国内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步伐,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政策性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贷款利率,增加额度,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加快落实以境外资产为抵押获得贷款的具体措施,通过降低费率、扩大覆盖面、创新产品等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作用,进一步推动资本项目下境外投资的便利化。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香港经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经纬则建议,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走出去”融资难的问题,国家应出台政策,允许有条件到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企业海外投资债券。

  徐钧健的建议是针对自贸区金融服务的,他表示,可以在自贸区里面设置进出口银行、保险公司、海外投资等金融机构,建立涵盖自贸区的离岸企业应收账款登记平台,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为自贸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商会副会长、洛娃集团董事长胡克勤则为农业企业的投资发声。他表示,我国政府已出台一系列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海外投资发展农业的政策,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资金问题。“目前,在国内融资平台上,还没有支持投资境外农业的相关政策,所以说,在投资中遇到的金融机构支持受阻、受限。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尽快对金融机构增加专项支持‘走出去’投资农业的相关政策。”

  组织化服务被寄予更多期许

  国内中介机构和商协会组织的国际化水平较低是民企“走出去”面临的又一问题,民营企业常感到孤立无援。

  对此,黄荣表示,要强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走出去”的组织化水平。建立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联合培训机制,设立专项资金,制定近期和中期的培训工作规划。加快推动国内中介机构“走出去”,注重发挥商协会组织在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过程中的作用。

  陈经纬则建议,还可以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在企业“走出去”的独特作用,首先海外华侨华人熟悉驻在国的社会、法律、文化环境和风土人情。其次,海外华侨华人特别是华商具有雄厚的经济科技实力,从事生产营销网络、广泛的政商界人脉以及互通中外的独特优势。建议国家尽快出台鼓励和推动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参与企业“走出去”的规划指导文件;加强海外进行合作的国内工商界、商协会的重点领导和扶持,赋予其更大活力和职能空间。

  宋兰从涉税角度给出了建议,“应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专业化社会组织的涉税服务是弥补政府服务的缺陷和不足的有效手段。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等都是经济鉴证业务主要的社会专业组织,有各自的特长,特别是注册税务师有一支专业的,业务技术比较强的涉税人员。要充分发挥涉税专业组织对“走出去”企业预先筹划税务的事宜,有效降低境外税收风险、发挥积极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赣商联合总会会长、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郑跃文则认为,民企在通过海外并购手段“走出去”的过程中,非常需要支持体系。“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如麦肯锡、大摩、小摩、高盛等的投资银行比比皆是,中介机构又强大,所以他们有服务机构。但是我们现在没有服务机构。”所以,郑跃文建议,中投可以牵头和交易所、和相关的金融机构成立并购引导的基金,为企业“走出去”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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