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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定管辖有哪些“秘密”

  • 发布时间:2015-09-18 08:30:48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霄

  什么是刑事诉讼的指定管辖?哪些案件会被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指定管辖一般有什么规律?被指定办案机关如何对待指定过来的案件?指定管辖有什么利弊?……一项由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完成的实证调研给出了上述问题的答案。该项调研由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白宗钊和法官谭勇领衔的课题组完成。

  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负面效应。”龙宗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年过花甲的龙宗智,自称是一位“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人”。其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证据法,在相关领域享有盛名。

  龙宗智告诉记者,根据他们这次的调研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会被指定管辖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三类: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主要包括公众熟知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第二类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经济犯罪,例如职务侵占、洗钱等;第三类是毒品犯罪。在几类案件之中,又以第一类最为突出,占比超过六成。

  除此之外,来自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的数据显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时也会被指定管辖。

  外界相对比较了解的是官员职务犯罪,因担心其在当地的影响,为排除干扰,实施异地侦查管辖较为普遍,主要是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如职务犯罪案件,对正处级以上干部普遍进行指定管辖,而对处级以下干部则很不确定,有一部分科级干部的案件也会被指定到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影响指定的现实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影响司法实践中指定管辖的一个重要现实因素是对办案利益的分配考虑。指定管辖一般有一定的管辖利益,除了办理大案、要案获得的声誉外,有时还包括案中罚没款物上缴国家财政后的返还。

  不过,中央指定的大要案通常不考虑这种因素。调研发现,检察机关和法院就罚没款物的处理是否协调好,通常是上级决定指定管辖必须考虑的因素。调研报告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争指定、跑管辖的情况屡有发生,部分指定管辖则受此影响。”在调研中还发现,有时候指定是为了使下级单位完成办案指标。

  从调研的样本来看,有82%的案件,指定审判管辖与指定侦查管辖的地域是一致的。仅有两起案件,法院以审判力量不足的原因未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而指定其他地区法院审判。(据《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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