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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梅置业原控股股东状告十六被告证券纠纷案今开庭

  • 发布时间:2015-09-16 22: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上海9月16日电(李姝徵 潘静波)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实业)与王某等十六名被告、第三人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梅置业)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

  被坊间称为“上海新梅股权战”的本案是上海法院受理的一起新类型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在中国大陆证券市场属罕见。

  作为上市公司新梅置业的大股东,兴盛实业诉称,根据证监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王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十五名被告的证券账户,持续不断买卖新梅置业公开发行的股票。被告账户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首次超过5%,同年11月1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达10.02%,同年11月27日合计持有新梅置业股票14.86%,而被告均未按《证券法》第86条规定,对超比例持股情况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新梅置业并予公告,也未披露该账户组受同一人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至2014年6月,新梅置业才知悉被告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在已持有5%新梅置业股票的情况下,未履行前述书面报告义务,继续买卖新梅置业股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各被告通过恶意串通的方式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了控制账户组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分别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梅置业公告等数十份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围绕被告交易行为是否有效、被告违规超比例购买第三人股票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王某是否已经全面改正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其改正的违法行为、原告要求抛售及限制被告股东权利是否有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发表了各自的辩论意见。

  案件由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担任审判长,两名金融商事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据介绍,该案系上海一中院启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的又一起由院长开庭审理的案件,也是该院2015年上半年聘请的首批九名金融商事审判专家陪审员参与证券类纠纷案件庭审的“首秀”。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法院未当庭就本案作出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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