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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利于地方债健康运行

  • 发布时间:2015-09-14 06:2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曾金华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关于地方债的一系列密集动作以贯彻执行新预算法为中心,推动地方债向规范发展的方向快速迈进。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过程中,地方债有力保障了基础设施投入资金来源,也支持了重点项目建设。今后,更要科学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使其更好地发挥调控约束作用。具体来说,要硬化地方债的预算约束;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要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6万亿元。同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今年将下达60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这一系列的密集动作以贯彻执行新预算法为中心,表明我国正在通过限额管理、置换存量债务等规范管理措施,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推动地方债向规范发展的方向快速迈进。

  地方政府为弥补建设资金不足而适度举债,用于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这是必要的,将发挥积极作用。在预算法修订以前,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缺乏整体体制机制设计,加之举债行为不够规范、举债程序不够透明等,累积了一定的风险。

  应该说,债务和风险是相伴相生的,关键是要考虑如何控制、化解风险。为此,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内容,建立了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使政府举债“阳光化”。自实施以来,从下达6000亿元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和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到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发行管理办法,再到各省市陆续顺利发债,地方债管理正在不断规范。

  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过程中,地方债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工具之一,有力保障了基础设施投入资金来源,也支持了重点项目建设。但是,随着地方债规模的扩大,规范管理、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的工作必须被摆在核心位置。对地方债实行限额管理,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作用,科学管理地方债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冲动”,防止地方债务规模膨胀。今后,更要科学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使其更好地发挥调控约束作用。

  要硬化地方债的预算约束。地方政府在批准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对地方债发行、使用和偿还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实行全过程监督。

  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将债务率不超过100%的水平作为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即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财力水平。在此基础上,要合理确定各地区的债务风险水平,并通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

  要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杜绝不当行政干预,并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形成市场对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约束机制。同时,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乱发债,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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