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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9-11 08:29:25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系列之一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突飞猛进,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点关注。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分别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机构,全面监督各类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所谓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无论是到银行办理存款贷款,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还是到证券公司进行股票、期货投资,或者是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您都是受保护的金融消费者。

  在此,必须要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最主要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此外,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亦有部分规定。本次我们将以《消法》为基础,结合相关法律为大家简要分析、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个重要问题。

  《消法》总则第一条,即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这一条最关键的就是明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消法》的保护,即指消费者所主张的权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这个范围既包括权利的实体内容,也包括行使权利的程序。我们向商家主张的诉求或方式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很难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例如,消费者买了一瓶饮料,按照《消法》知情权的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这瓶饮料的成分、产地、价格、生产者等一系列信息,如果生产者或商家不进行说明,那消费者就有充足的理由主张对方侵犯了合法的知情权;但如果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每一种原材料的占比和具体工艺这些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就很难定义为合法权益。

  系列之二

  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界限

  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发展,金融消费者应该知悉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哪些。

  首先,我们从《消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7-15条)中,可以最直观的获知“合法权益”的种类: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其次,《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16-29条)虽然以义务为名,但该章列举的每一项经营者义务基本上都对应着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间接规定。再次,《消法》中规定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大部分是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发展而来,所以这些法律中权利义务规定,如果适用于因消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消费者同样可以据以维权。但是,这些未在《消法》中规定的权利内容,很难依据《消法》规定的维权渠道和方法获得保护,而要视相应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同时,金融消费者也应该了解其合法权益的界限。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会发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实际上相当广泛,但是它并不是无限制扩张,也不能不受节制的随意创设和更改。

  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界限是“合法”,不但权利内容合法,还要求消费行为、行使权利的方式都要符合法律。例如,交易国家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明显不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再如,明知非法集资而主动参与的行为,如遭受损失,受害人依据《消法》维权的亦有较大的难度。

  其次,合法权益的设定与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当然也包括商家和生产者)的合法权利,如第(一)期中所举的滥用“知情权”的例子。

  最后要特别提到的一条界限,就是在民事法律领域效力极高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同样都受到这条帝王条款的限制。消费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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