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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意在鼓励长期投资

  • 发布时间:2015-09-10 03:34:07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陆绮雯)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相关负责人昨天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作了解答。他们表示,此次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自2013年1月1日起,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鼓励长期投资。自2015年9月8日起,这一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不变。

  对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缴税额如何计算,相关负责人举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 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 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相关负责人称,此次新三板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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