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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难道须逝者到场?

  • 发布时间:2015-09-09 11:31:37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9月8日讯(记者 郝倩)“房产赠予公证书已经开了,但还要本人到场,父亲已经过世,根本不可能。”近日,市民鹿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此事。对此,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需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等共同提交申请。

  据鹿先生介绍,2001年5月,其父母在道德一街有一套房产被拆迁,全家迁往明星小区南区的安置房产。“老房子属于我父母名下,拆迁时其他费用等都是我出的,当时说把房子留给我。”鹿先生称。2003年4月,其与父母在济南市槐荫区公证处办理了明星小区房产的赠予公证手续,并取得相关证书。

  因为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也一再被推迟。直至2011年,取得房产证的鹿先生携带赠予公证书与其他手续,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转移过户手续,但却仍然被拒绝。“房管局要求父母本人到场,问题是我父亲早在2010年房产证还没下来时就过世了。”

  鹿先生质疑,“死人怎么能到场,公证书又没有造假,这不是难为人吗?”

  9月8日,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解释,房管部门承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屋登记管理办法》,需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等共同提交申请。鹿先生的情况,已经无法通过赠予转移手续完成过户,建议其采取遗产继承转移方式过户。其中,各遗产继承人之间的纠纷问题需个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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