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最低评标价法”的三大误区
- 发布时间:2015-09-09 10:54:46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实践中,最低评标价法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评标办法,在具体使用时,部分地区还存在一些误区,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其进行了总结。
误区一:单纯评价格
一些地区在评标时,存在单纯评价格的倾向,即将最低报价作为评定的唯一标准。
其一,这种做法曲解了最低评标价法的概念。众所周知,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评标方法,要以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前提,而非不讲任何条件的评最低报价。
其二,最低评标价法的最低报价是建立在同技术标准、同品牌、同售后服务项目这三同的基础上,忽视这三同中的任何一同,其最低报价都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最低报价,且有失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
其三,最低评标价法中的最低价格指合理最低价。如,同样规格技术参数和配置的两种台式电脑,其中一种是品牌机,性能和售后服务较好,另一种是组装机,相比之下,性能和售后服务较品牌机要差,而品牌机每台价格仅比组装机高100元,实践中,各位评委往往会选择品牌机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综上,在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把价格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误区二:低估了最低评标价法的价值
正因为最低评标价法中的价格因素是主要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因而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一种倾向走向另一种倾向,即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不够科学和准确,只适用于采购量和采购金额较小的询价采购。事实上,这种观念是片面的。
其一,评标方法是随采购项目而定而不是随采购方式而定。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如电脑、空调、复印机、会议接待、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实践中,这些采购项目有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实施的,也有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采购方式实施的,由此可见,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不适用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的观点是片面的。
其二,政府采购评标讲究效率,在某个采购项目中,如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都能适用,且都能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那应当优先选择最简便易行的方法。
其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等一样,都属于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之一,它们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存绝对的谁优谁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善于发挥最低评标价法的优势。
误区三:人为简化采购程序
实践中,一些采购单位认为,既然最低评标价法简便易行,那么在适用程序上也可以变得简单,因此将一些应该履行的程序给省略掉。
上述做法突出表现在编写评标报告内容不全面或干脆免掉这道程序等方面。操作者给出的理由是,中标人的最低价格是有目共睹的,再详细编写评标报告似乎是画蛇添足。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评标方法与评标程序是两回事,评标方法正确不代表评标程序规范,省掉评标程序中的任何一道程序都是不规范的,有违“三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两道评标程序不容忽视。一是在运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不能忽略评标顺序的排列,一定要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若发现排在前面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还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防落入价格陷阱。
二是评标结果报告内容要全面,必须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方法和标准;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招标人名单及原因;评标结果和中标供应商排列顺序表;评标委员会授权情况。
启示
面对“最低评标价法”的各种误区,多年来,内蒙古敖汉旗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大胆的尝试,走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之路。
一是坚持以“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候选人)。二是量化评审指标。对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进行深入细致地细化和量化,使采购标准达到统一精确,将货物价格弹性空间压缩到最小甚至为零,力求采购货物的质量和服务处在同一基准线上。三是把好供应商资格审查关。对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水平及资质达不到采购需要标准的供应商,拒绝其投标,以杜绝部分供应商低价恶意抢标、提供质次价廉货物的不法行为,保证采购货物的质量。四是严把质量验收关。验收由采购人负责组织,采购中心、财政局、检察院等采购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验,必要时邀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由供应商承担。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该货物的产品标准,并满足安全使用防护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否则,采购人拒付货款。若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明确采购货物的商务、技术规格偏离的范围,规定只允许正偏离,若负偏离将被废标。六是建立投标项目风险担保与赔偿制度、最低价中标复核制度等,使中标价格为合理最低价。七是将“最低评标价法”广泛应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等采购项目中,严格规范其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其简洁、易操作的优势。
通过以上措施,内蒙古敖汉旗政府采购中心使“最低评标价法”得到了合理、合法地运用,走出了盲目追求低价而不顾货物质量等误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作者单位:内蒙古敖汉旗政府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