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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成大气污染防治法亮点

  • 发布时间:2015-08-27 07:15: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林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成了第三次审议(以下简称“三审稿”)。

  这是新环保法之后,第一部修订的环保单项法律,如果最终审议通过,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开始实施。

  比限行更重要的是燃油质量标准

  在“三审稿”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出现: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除,而在前两次的审议稿中,这一条款还存在。不仅如此,“三审稿”还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这意味着,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燃油质量得到更多关注。

  “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规定。因此,删去了这一条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环保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向记者表示,机动车的使用是民众的正当权利。“我们不能违背《物权法》,不然对老百姓生活会带来不便”。

  在他看来,“三审稿”的变动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物权法》的统一。“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这是一个进步”。

  对于“三审稿”删除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马勇表示赞同:“目前也只有大城市才有限行的需要,让省级地方政府出台本地法规,这也能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曦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汽车尾气是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贡献因素,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汽车尾气问题很突出。“在呼吸都成问题的情况下,可能就需要对个人使用私有财产的权利做一些限制,所以限行也有一定必要性”。

  但王曦也指出,机动车限行只是治理大气污染的“治标”方法,不能成为常态手段,也无法“治本”。他建议,在出台本地机动车限行法规时应该设定一定期限,以此迫使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

  与此同时,燃油质量问题受到重视,“三审稿”提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马勇认为,制定统一的燃油质量标准对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有巨大作用,比限行更重要”。他希望通过这个草案的修订能统一各地油品标准。“各个地区之间的大气污染很容易相互影响,所以一定要‘全国一盘棋’才能治理好。”马勇说。

  王曦认为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后,大气治污和节能减排的压力更多转移给了石油炼制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能够倒逼企业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发挥企业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提出“公众举报”是很大进步

  “三审稿”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亮点是强化公众参与。

  “三审稿”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此外,“三审稿”还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此,马勇认为无论是公众举报还是信息公开,都要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而“公众参与怎么强调都不够”。

  在他看来,信息公开是发动公众参与大气治理工作的核心,因为信息公开能满足公众对大气治理的知情权,并带动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曾长期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他还表示,环境污染信息公开能降低公益诉讼的取证成本,提升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违规污染企业来说,最好的威慑就是公开和透明”。

  杨朝飞认为:“过去的监管有一种毛病,一旦出了问题就给政府增加权力,但对环保治污来说,只给政府增加权力,效果有限,更应该发动社会组织和民众的社会力量。”他表示,“三审稿”提出的“公众举报”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能发挥强化公众参与的作用。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信息公开,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撰文,建议在三审稿中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公布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并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将信息公开的时间明确为每年的3月底。“这样既方便了公众查询、监督,也使得该条规定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在“三审稿”中,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的考核结果,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政府负责人约谈情况,重点排污企业名录。

  对此,吴青认为还应增加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重点排污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进行公开;二是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大气污染排放投诉、举报以及处理情况进行公开;三是对环保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公开。

  王曦表示,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上。他建议,由于新环保法在公众参与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作为治理大气污染的专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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