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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平稳运行需尽快完善《证券法》

  • 发布时间:2015-08-27 02:31:08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一家之言

  监管部门没有义务担保股价只涨不跌,但有义务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要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本周以来的全球股市巨震,当下舆论对于救市与否陷入争议。但是,与其争论监管部门救市与否,如何救市,不如将目光转回资本市场监管本身。

  在一个投资功能失灵的市场,无论什么灵丹妙药都无法复原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康复资本市场的投资属性,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的资本市场,让广大投资者分享融资公司的发展成果,这些都需要在立法、司法中给予支持和保障.为此,当务之急是依法治市,构建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公司治理体系和投资者维权服务体系。

  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联动修改距今已逾10年,远远不能适应资本市场创新与发展的需要。除了这两项法律,与资本市场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物权法、信托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仲裁法与税法也应该与时俱进。

  而在具体的市场监管中,就要求监管部门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监管部门没有义务担保股价只涨不跌,但有义务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要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使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针对6月份以来的大跌,公安部副部长带队,会同证监会排查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这便展现了依法治理的效能。

  比如,就刑事责任而言,资本市场失信者被追究的比例较低。同时,由于“先刑后民”的思维根深蒂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尚未激活,致使受害投资者在失信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迟迟无法获得民事赔偿。此外,还应进一步提高对失信者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建议把市场禁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资本市场中的每一个主体。

  市场禁入是公权力对违法行为人就业自由和任职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具有行政处罚的核心特征。对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如理财师、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也应建立相应的市场禁入制度。

  民事责任方面,为彻底扭转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建议导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比如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集团诉讼在证券投资者受欺诈、大规模产品责任侵权等受害者维权时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席原告和律师挑头跟被告公司进行诉讼,这样不但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大幅降低,被告公司也可以免于应付众多的单独诉讼。我国的证券立法者在进行《证券法》修订时,不妨借鉴这种经验,就我国的资本市场公益诉讼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韩云(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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