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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取消人口税的“摊丁入亩”

  • 发布时间:2015-08-26 03:32:0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渐行渐远的农业税

  我国从公元前594年开征农业税,到公元2006年彻底免除农业税,刚好2600年。作为一个农耕大国,“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国家的兴衰。今年是免除农业税的第十年,回顾“农业税”的历史,也有助于我们了解2000多年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历程。——编者

  春秋:“初税亩”承认土地私有化

  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按照耕种面积征税)的田赋制度,今天看来是极其平常的税制,在当时可是了不起的重大革命。因为这种税制第一次承认了土地私有化。而在此之前,一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力提高,大量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公田和私田并存的情况。私垦田不向国家纳税,实行按亩收税,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农业产量的10%收税,这就增加了征税的面积,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后来,齐国对此进行了改革,实行“二岁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的政策,灵活收税,不至于让农户的负担过重。这是我国土地私有制早期的基本税制。

  两汉:轻徭薄赋休养生息

  西汉以后,我国的农业税逐渐完备,成为整个封建时代的赋税制度的蓝本。当时的税、赋、役分开征收。从征税对象上说,是财产税和人口税的结合,从征税形式上说,是实物税、货币税和劳役税的结合。西汉早期实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所以农业税比较轻,初期的税率为农业收获量的十五分之一,后来减少到三十而税一,遇到天灾或国家庆典,可减免田赋。

  但是除了田赋,汉朝人还有花样繁多的人口税和徭役,14岁以下要交儿童税,15岁以上要交成年税,商贾加倍。女子16至30岁不出嫁,还有晚婚罚款。徭役有更卒、正卒和戍卒,是强制性劳役和兵役,前者可以纳钱代替。

  魏晋:“均田制”按田亩交税

  东晋时期是封建社会早期试行按财产征税的一次改革,取消了按户征税而是完全按田亩面积计税。这对无地少地的农民是比较合理的,但由于常常发生大地主逃税,国库空悬,不久又恢复了人口税。

  北魏初年,鉴于中国北方长期战乱,人民流离失所,户口迁徙,田地大量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向政府交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徭役和兵役。这叫均田制,与均田制相适应的税制是租庸调制度,租是农业税,庸是劳役税,调是实物税,以一夫一妻为征税单位。由于在均田时耕牛和奴婢的占有多少也予以考虑在内,因此对耕牛和奴婢也都征税。

  唐代前期也实行均田制,但税额较北魏低,而唐代妇女一般不受田不课税,所以唐代税制是以成年男子为纳税单位的租庸调制。后来开征了地税,规定耕地亩纳二升,小米、麦、稻各依土地所产,储之州县,以备凶年。天宝年间,土地兼并到了肆意泛滥的地步,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赋税制度已经完全瘫痪。

  唐代:“两税法”尝试取消劳役征派

  公元780年,唐代著名的理财家改行“两税法”,这是历史上农业税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其影响所及,沿用到此后一千年的清代。由于这种税制要求纳税人(主要是农民)每年在夏秋两次纳税,所以称为两税法。课税的项目主要是地税和户税,取消了劳役征派。地税按田亩纳米、麦,每亩纳米(麦)五升至九升五合,户税按贫富等级来定税额多少。两税法规定不论官吏豪富都要纳税,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唐王朝的财政收入。另外,它把此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都纳入两税之中,减少了税吏从中勒索的机会。

  从唐后期,历五代至两宋,降至明清时代,赋税制度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但本质上还是在唐代两税法的大框架下进行的,但在正税之外,还有一些杂税和徭役,这些作为辅税而设的征派常常成为酷吏贪官敲诈农民的借口。于是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内阁首辅张居正把正税(田赋)、杂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称为“一条鞭法”,将赋、役平行征收改为赋役合一,“一概征银”。到这时,劳役制才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一政策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口的合理流动。

  历史发展到清代的雍正皇帝坐朝的时候,税制还是沿袭唐代“两税法”的基本框架。清初税法最大的弊端是,政府在法律上赋予有权势功名者及其家庭免除赋税徭役的特权。这个享受免税的富有阶级越来越大,以至到后来连普通的乡绅、吏胥和生员都钻进了免税之列,于是乡村中就出现“田归不役之家,役累无田之户”的极不合理的现象。雍正的改革被称为“摊丁入亩”,就是把过去按人头征收的“丁银”摊到田赋上,一律按田亩数量征税。它的实质是向有田产的富有者加税,向历来享受免税待遇的权贵征税,而无地的佃农,就不需向国家交纳赋税了,沿袭几千年的人口税被取消了。后世有人评说,中国近几百年来人口增长加快,与雍正的取消人头税有关。

  民国:田赋一度成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

  民国早期,对农业仍采用田赋征收的制度,到民国后期,设立了包括田赋在内的土地税体系。1928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将田赋收入划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田赋征收制度由各省在中央制定的原则条款下自行制定。基本是一年分为两次(上忙、下忙)征收。税收负担各省都有差异,南方税负高于北方。地方的自治、公安、保卫、卫生、教育、筑路、水利等所需均摊入田赋附加当中,农民的负担是很重的。直到1934年清查逃税土地,整顿田赋征收制度,才有所减轻。1941年,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前方抗战,国民政府将田赋征收权收归中央,并且实行直接征收粮食,对战争期间保证军队和后方居民对粮食的需要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能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但是,地方官员采用大斗浮收,压级压价等手段中饱私囊,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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