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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对地方金融立法规范

  • 发布时间:2015-08-25 13:29:22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济南8月23日讯(记者 张頔) 2013年8月,我省全面启动金融改革,两年之内地方金融的发展受益良多。8月21日记者从省金融办获悉,《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已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我省对地方金融的立法规范也将尽快落地。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省法制办和省金融办网站都已发布,两部门将于2015年9月上旬在济南市就此举行立法听证会。立法听证内容为:“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关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地方金融活动,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是否可行?”

  省金融办主任李永健此前表示,山东省正在积极进行各项金融改革试点,准备做专门工作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但是尚缺乏法律支持。地方金融条例的制定,可以解决金融改革过程中缺少法律支持的问题,逐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努力构建纵横协调、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的区域金融运行监管体系。“深入调研论证,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立法”被列入省金融办2015年的重点工作。

  意见稿中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间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活动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活动,适用本条例。这些方面基本使山东省地方金融改革两年来所开展的工作得以立法规范。

  目前山东省17市137县区已全部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管局,意见稿提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7项经营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相关业务许可。

  这7项经营活动为:利用非社会公众存款性质资金,向客户发放贷款,或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面向社会公众,以信息中介或信息平台方式,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或者提供相关资金融通配套服务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的;从事权益类品种交易的;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从事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的。

  意见稿还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或其他组织、个人不具备条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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