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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8-19 17:29:39  来源:国家海洋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国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依据《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等规定,组织编制了《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

  国家海洋局

  2015年8月12日

  附件

  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验收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以下简称“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依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含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经财政部批复实施列入海洋能资金计划的项目,在实施期限结束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以及项目变更事项批复件是开展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验收准备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验收准备包括第三方测试、验收文件及资料准备、财务决算及审计、项目自验收、资料汇交、提交验收申请、验收文件及资料审查。正式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

  

  第五条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评价,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海洋能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是项目实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海洋能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核年度项目验收计划;

  三、审核国家项目验收申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组织验收申请;

  四、组织国家项目验收。

  第七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地方项目验收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向科技司提出组织地方项目验收申请;

  (二)组织地方项目验收;

  (三)将地方项目验收结果报科技司备案。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作为技术与过程管理单位参与国家项目和地方项目验收,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年度项目验收计划,报科技司审批;

  (二)审查所有项目的验收文件及材料,并结合项目过程管理情况,对项目执行实际现状和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完成验收工作的项目资料进行归档。

  第九条 验收专家及专家组,依据海洋能资金项目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开展项目验收的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审核项目完成情况;

  (二)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提出项目验收结论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自验收,配合科技司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式验收;项目合作单位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验收及正式验收工作,按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章 验收准备

  第十一条 验收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任务合同书、实施方案、变更事项批复件等);

  (三)项目自验收报告;

  (四)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技术总结报告;

  (六)项目的各类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调查数据等资料;

  (七)项目经费决算及审计报告;

  (八)购置仪器、设备等资产统计表;

  (九)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归档证明及归档文件资料目录;

  (十)验收需要的其他材料。

  示范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工程竣工图纸、各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第三方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文件。并网项目需提供电力部门出具的并网试运行证明。

  产业化示范类和装备设计制造类项目还需提供工艺文件、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第三方测试报告。产业化示范类项目还需提供产品质量控制方案和产品用户使用报告。

  研究试验类涉及装置研发的项目还需提供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第三方测试报告。

  标准支撑服务类海洋能海上试验场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工程竣工图纸、各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工程资料、现场试运行报告(含数据集)、测试运行使用报告。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类、产业化示范类、装备设计制造类、研究试验类涉及装置研发的项目在自验收前,应选择有资质的测试机构,对研发装置性能指标等进行第三方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在自验收前,应完成财务决算,并选择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验收文件及材料齐全性、成果应用等验收内容进行审核和评价,完成自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自验收结束后,向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进行资料汇交,汇交资料为海洋环境调查资料。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出具汇交证明。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以上验收准备工作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国家项目验收申请提交至科技司,项目验收文件及材料(1份,含电子版光盘)提交至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在收到验收文件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科技司。科技司根据审查意见批复国家项目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科技司适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的审查意见要求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次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核。

  地方项目验收申请提交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文件及材料(1份,含电子版光盘)提交至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在收到验收文件和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向科技司提出组织验收申请。科技司批复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正式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的审查意见要求期限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对项目验收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

  (一)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与合同书和实施方案的符合性;

  (三)示范工程类项目重点审查示范效果、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对装备设计制造类项目重点审查装备在可靠性、可维护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措施;

  (五)对研究试验类项目重点审查技术的可推广性。

  第四章 正式验收

  第十八条 国家项目验收由科技司负责组织,地方项目验收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科技司视情况参加地方项目验收,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作为技术与过程管理单位参与国家和地方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正式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业务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示范工程类、产业化示范类、装备设计制造类、研究试验类涉及装置研发的项目应先进行现场验收,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验收。财务验收与会议验收合并进行,提出独立的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财务验收依据审计报告、整改报告以及单位有关帐表进行。

  业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验收材料的齐全性;

  (二)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考核指标实现程度;

  (四)项目取得成果、实施成效及推广前景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抽取,专家库由海洋能开发中所涉及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由相关领域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技术专家应涵盖海洋工程、船舶制造、装备制造、电气工程等相关学科。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参加项目验收前,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相关法规,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汇报并对提交的文字材料进行审核、质询和打分,验收专家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方测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独立进行量化考核并综合评价,经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包括财务意见)并公开宣读。

  第二十五条 财务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海洋能资金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海洋能资金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海洋能资金项目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和指标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通过财务验收的,为通过验收。

  1.验收材料齐全;

  2.按期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3.达到考核指标和质量要求;

  4.经费使用合理;

  5.资料归档符合要求。

  (二)示范工程类、产业化示范类、装备设计制造类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任务和指标已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60%-70%,且通过财务验收,为结题。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2.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60%的;

  3.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任务合同书内容、考核指标和技术路线等;

  5.示范工程类项目未开展工程建设或完成工程建设但海洋能发电装置未发电的;装备设计制造类未形成完整的海洋能装置,或形成完成的海洋能装置但没有发电记录的;研究试验类涉及样机研发项目没有发电记录的;支撑类项目、试验场项目不满足功能需要或不具备测试运行条件的;经第三方测试或系统示范运行过程中出现较大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处理:

  (一)通过验收的项目,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信用记录,并在今后承担海洋能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单位,将予以公开通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承担海洋能资金项目的资格,项目合作单位根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相关责任。

  (三)项目执行后,财政结余及经审计认为不符合国家财政经费管理规定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验收结束后1个月内将全部验收文件和资料纸质版(一式2份)并附电子版,送交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填写“海洋可再生能源资金项目资料交接记录”。国家海洋局海洋能资金项目管理支撑机构按规定及时向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归档。

  第二十九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不准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与验收无关的要求。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齐全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验收建议和意见负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组织管理单位、项目过程和技术管理单位对各自职责工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使用已申请专利权的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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