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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将实行代征

  • 发布时间:2015-08-14 07:33:32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首席记者 靳晓磊)近日,市国税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全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委托代征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我市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自9月1日起全部由市本级和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秩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下发上述《通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委托市本级和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经核定征收的全部税收。

  《通知》规定,凡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市境内缴纳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并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纳税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其应纳的交通运输业税收。对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高新五区的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对其他县(市、区)的货运车辆税收,由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

  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代征的国税税种有:增值税;地税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代征税收具体征收标准,将由税务机关充分调研后确定并予以公告。

  《通知》中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在办理货物营运车辆年度审验业务时,严格查验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车辆税收缴纳情况,保障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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