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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和环境税:税收家庭的重要成员

  • 发布时间:2015-08-11 10:26:1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资源和环境问题的加剧,促使资源和环境税日益成为税收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界定含义

  资源和环境税,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学术概念,也不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它只是强调有利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各种税收的泛称。但为了反映、比较世界上资源和环境税的发展现状和最新动态,有必要按资源税和环境税两个角度对其含义作一界定。

  资源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源税是指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包括资源开采环节征收的资源开采税(如中国的资源税)、资源产品加工销售环节征收的资源产品消费税(如对煤等能源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和资源收益实现环节征收的资源收益税(如澳大利亚的资源租赁税)。狭义的资源税仅指资源开采税,有的国家就称开采税。本文主要考察狭义的资源税,即资源开采税(以下简称“资源税”)。

  环境税一词使用广泛,不同人不同场合使用的含义也不尽相同。有时指一个具体的税种,而具体内容则可能大相径庭,如美国联邦征收的“环境税”是对公司年应税所得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0.12%的税率征收,其性质属于一种特别所得税,只是其资金专项用于环保,作为环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安圭拉的“环境税”是对企业和家庭按电费的5%征收,其性质属于电力消费税;等等。但通常是指与环境保护目的相关的各种税收的泛称,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8章章名就是“环境税”,内含汽油税、特定化学品消耗税、臭氧消耗物质税等具有环保意义的税种。各国语种的同义、近义词和不同的翻译,更增加了名称的复杂性。这就是说,按税种实际使用的名称很难进行国际比较,现实可行的是按征收的内容进行分类比较。基于此,本章按下列含义使用“环境税”一词并进行分类:

  环境税是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开征的税种,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对排放污染物行为征收的各种排污税(污染税)。具体又可以根据污染的种类进一步细分。二是对污染产品征收的各种污染产品税,如对煤、燃油等矿物能源的征税,其性质属于特定消费税。三是如美国联邦征收的“环境税”那样的对公司所得征收但资金专项用于环保目的的税,笔者称之为“一般环境税”。一般环境税是从资金的使用上来体现环保目的的,其征税本身并不体现环保特征。

  特点和发展趋势

  从OECD主要国家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情况和近些年的变化来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从零散的税种开征到体系化发展。从历史看,资源和环境税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在普通税收中存在“无意识的环境税收措施”阶段。在环保问题不受重视,税收还没有被有意识地作为一种实现环保目标的调控手段的时期,税收的某些措施实际上对环境保护已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将某些污染项目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

  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征某些环境税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多次发生严重的污染事故,使工业化较早的经济发达国家开始重视环境问题,纷纷着手制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法规,同时开始有意识地运用税收手段,主要是开征各种污染税,如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垃圾税等。

  三是系统、全面地开征资源和环境税阶段。这一阶段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人们对环保认识的提高,环保措施开始从注重“末端治理”转向“全程防治”。与此相适应,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开始从不同的角度设计开征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种,主要体现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一大批资源税和环境税。不仅开征相关的资源税和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就单个国家来说,资源和环境税也呈现出体系化发展的态势:资源税开征的范围越来越广,逐步覆盖矿产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等各种自然资源;越来越多的污染行为(包括空气污染、固体垃圾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和环境有害型产品(包括污染型产品和资源消耗型产品,如农药、化肥、包装物、轮胎、电池、各种电子产品和一次性消费税等)开始纳入环境税征收范围,资源和环境税已基本覆盖资源开采、产品消费和排污行为三大环节。

  传统税制“绿化”趋势明显。税收发展开始从简单地征收污染税转向全面、系统地调整税制,以体现税收的整体环保要求,即所谓的“绿化税制”。原有税制的“绿化”调整,从内容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如取消对煤等污染能源的税收优惠等;二是对原有税种采取新的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措施。对污染产品普遍征税就是“税制绿化”的重要体现。

  资源和环境税的作用日益提高。这不仅表现在在减少污染、保护资源和环境方面已体现出良好的调控效果,如对含铅汽油征收高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的无铅汽油的使用已占绝大多数。而且,资源和环境税收入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OECD34个成员国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2010年加权平均为1.65%,该比重超过3%的已有丹麦(4.03%)、土耳其(3.89%)、荷兰(3.81%)、以色列(3.41%)、斯洛文尼亚(3.07%)五个国家。(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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