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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

  • 发布时间:2015-08-13 08:31:43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记者白阳)国务院法制办12日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并明确:融资担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将由监管部门缴回其经营许可证。

  据悉,我国融资担保业近年来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12月,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2898家,在保余额2.74万亿元。为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提交的送审稿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地方政府、企业等各方意见,发布了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强化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源头管理。意见稿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意见稿指出,融资担保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融资担保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意见稿,融资担保公司须对担保责任和资产实行风险分类管理,融资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

  监管部门将建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价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融资担保突发事件的处置机制和应急预案。

  有关人士和部门可在9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对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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