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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退市整理期”重组规定

  • 发布时间:2015-08-12 14:29:49  来源:今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对于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意义重大。为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深交所于2012年12月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对于选择“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如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其退市整理期交易;如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该议案的,深交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因此,无论公司选择进入退市整理期与否、终止重大重组与否,只影响公司股票在摘牌前是否有最后30个交易日期限的交易机会,不改变公司股票到期摘牌被终止上市的结果。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规定》第二十一条还明确,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股份。该条规定说明了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终止上市期限届满后的去向和安排,同时也表示这些未能提供退市整理期交易机会的公司,需要在退市后给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具流通性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场所。

  退市制度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退市整理期制度作为退市制度改革整体架构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体现了稳中求进的原则,既给予市场缓冲期以释放风险,又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措施,防范恶意炒作,保证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助于退市行为的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希望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公司的退市风险。

  本期内容由天津市证券业协会提供,更多资讯请登录该协会网站www.tjs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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