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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法律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8-07 07:31: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8月6日电(记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司法解释中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解释称:“划了‘两线三区’”。划的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在此之上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

  杜万华表示,24%的利率是长期以来我国在审判实践中确立的一个标准,“在24%以内,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民事司法审判,都要给予保护”。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当然,如果年利率超过36%,这就是无效的,如果自愿支付了,后来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说。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杜万华表示,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都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案件交叉。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据悉,上述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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