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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六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08-03 18:29:15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六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卫市众旺达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请。

  三、批准山东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四、批准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等22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东华大学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六、不予批准新疆绿昆仑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上述审查结果的相关情况详见附件。请相关机构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其中第二至四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二、第三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第六项中取消资质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第四项中的机构及取消资质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六项中未予延续原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原资质等级和未予延续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在收到本公告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我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完成;各级环保部门可继续完成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取消资质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7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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