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变更审批权限的请示》(皖环〔2015〕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批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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