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 发布时间:2015-08-03 10:57:00 来源: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电梯安全事故接连发生,成为社会热议和关注的话题: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造成一名女子死亡;仅仅一天之后,广西一名男童手臂被卷入扶梯,导致其手臂残疾;7月30日上午,杭州新华坊又发生一起电梯夹人事故,造成一名女子死亡。保障电梯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容不得半点轻视和马虎,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本期我们特刊载几篇讨论电梯安全问题的文章,希望政府完善立法,加强监管,确保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电梯时时刻刻安全运行。
——编者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高层电梯楼盘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模式。如今,这些住房电梯纷纷逼近或超过15-18年的一般使用期限。据了解,目前北京市有电梯17万台,使用年限12-15年的老旧电梯有3万多台。电梯的老旧化造成电梯事故频发,甚至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据公开信息统计,2012年我国电梯事故发生36起,其中死亡人数达28人,且有愈演愈烈的高发态势。
究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生产质量控制不严格。当前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老电梯均属早期产品,设备档次偏低,质量欠佳,有些基本功能如“到站钟”被简化,且进入严重老化期,故安全隐患多,事故频发。
第二,日常维护保养不经常。首先,电梯的使用管理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修单位等多个主体,多方责任不清晰,难以达成共识,导致电梯维修不及时;其次,由于物业公司资金不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一时难以到位,造成电梯往往“带病运行”;三是电梯使用方管理责任不到位,不能落实“物业单位每天巡查一次、维修单位每15天维保一次”等要求,年检制度缺乏有效监管,检测的人员往往走过场,从而导致老电梯事故频发。
第三,维护保养质量不过硬。一些物业公司出于成本考虑,往往选择维修成本便宜,但维护操作不很规范的单位进行电梯后期保养,使得维保质量难以保证;现在对老电梯一般都会进行“大修”,但“大修”没有具体标准,使维保公司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
第四,电梯“老龄化”严重。如果按照15年使用年限来计算,我国相当一部分电梯已经“老龄化”。由于国家没有文件规定电梯报废年限,电梯只要通过质监部门的年检,合格后获得“电梯使用标志”即可使用,实际操作中电梯到了使用年限后报废的很少。这些超期运行的电梯安全隐患很大,仅靠修修补补、换换零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些“高龄”电梯已成为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炸弹”。
据资料显示,河北省在用电梯中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达到1083台;广东东莞6万多台运行电梯中,服役15年以上的电梯达1745台,而申请报废电梯仅60台;福州市使用年限达15年以上的老旧电梯共857台,其中“带病作业”需维修的414台,需直接报废的7台。预计近几年,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电梯数量将会快速增长。届时,电梯的维修、更换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电梯作为高层建筑必备的设备,它的运行、维护、检测、管理,已成为重大民生问题,被广大市民所关注。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加强立法,制定出台我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来加强管理,保障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并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一、向开发商收取维修保证基金。电梯一般使用5年左右会出现零部件老化而需要更换;而现实中有的电梯工作2-3年就出现质量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开发商购买质量较差的电梯而造成的。所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开发商收取一定的维修基金,这样对他们能起到制约的作用,保障业主的权益。
二、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强化监管。发生电梯事故的原因有很多种,生产企业、安装单位、维保公司、物业单位、甚至质量监管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就需要明确电梯售后服务具体期限及计算起始时间、责任范围、制造商与安装者的责任期限等,对他们的职责范围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
三、规定电梯强制报废标准。电梯和汽车一样是有使用寿命的,用到一定的年限就应该报废。可以对电梯牵引驱动、悬挂装置、轿厢、门、电气控制和导轨等主要部件的报废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老电梯的“大修”也规定具体标准,做到报废有章可循。
四、将电梯列入强制年检产品。电梯和汽车一样是需要维修的,它是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高端消费产品,日常它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和严格地维护修理。因此应该将它列入强制年检的范畴,进行强制定期检修,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过期年检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设立高层住宅电梯的专项基金。电梯报废后,更新费用谁支付是一大解决难题。为避免出现多方互相推诿、无人出钱或资金短缺的被动局面,可在住宅小区买卖房屋时设立一定量的电梯专项基金。同时对它的交纳、管理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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