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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收入将纳入预算管理

  • 发布时间:2015-07-31 19:26:4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旨在规范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污染物减排。今后,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该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出让收入则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征收缴库方面,办法规定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定额出让或通过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对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为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新增排污权,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办法同时强调,分次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确定。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出让底价由试点地区省级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同时,试点地区应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将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调控排污权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预留初始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

  使用管理方面,排污权出让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政府回购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工作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相关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若出现擅自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改变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或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排污权出让收入缴入国库等情形,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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