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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10月起施行哪些险种可跨区域购买?

  • 发布时间:2015-07-28 00:04: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张文婷)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风险和问题,亟需进一步规范。为此,保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更细致的规范和监管。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据保监会数据,今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为5.7%,比2014年提升了1.5个百分点。

  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发展“留有余地”

  现在市面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实质上差别。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也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为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发展提供了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未来,将有更多创新性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

  众安保险CEO陈劲曾提到,跨界共创将是互联网保险的未来趋势。当互联网保险与其他行业跨界合作时,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将通过精准定位用户、细分保险标的和风险因子,借助互联网分销模式快速了解用户的产品反馈,促进产品迭代优化,从而实现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更加重视用户的体验。

  哪些险种可以跨区域经营?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办法》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

  也就是说,理财型保险(万能险、分红险)、车险等险种并不在放开范围之内。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根据目前监管规定,任何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都仅限于注册地及其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为了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这次在发布《办法》前允许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未列明的其他险种没有放开经营区域限制。”

  这就意味着,网上一度热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仍需受经营区域的限制。此前,理财型保险产品曾借助网络渠道快速发展,期间出现了一些公司违规销售及过分夸大收益率现象,加之对高利率背后流动性风险的担忧,保监会将对理财型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上的销售情况进行严密的监管。

  据了解,《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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