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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落地细化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7-27 14:09: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张文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细则最先落地。今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7月18日央行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行业配套文件。早在2014年,保监会曾就《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首先对经营主体进行了明确,《暂行办法》指出,这里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

  对于经营方式,《暂行办法》提到,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除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细化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

  “互联网+保险”这股热潮还在持续,由此催生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正在不断壮大。正因为此,此次《暂行办法》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督更加细致、严格。

  在准入门槛方面,《暂行办法》提出,满足以下五种条件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可与其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首先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其次是,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实现与保险机构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再次是,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开展保险业务 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等信息; 最后是,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 禁止合作清单; 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保费支付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对此,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用账户的设立充分考虑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实际现状,约束保费资金管理的同时,也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客户支付习惯和用户体验。对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业务有利。此外,业内人士提醒广大投保人,在支付保费时,对方收款账户的名称应该为保险机构的名称,警惕假冒平台。

  费用结算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 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在宣传服务上,监管部门对于第三方平台也有一定限制。《暂行办法》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保险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促销行为,《暂行办法》指出,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以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物品和服务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符合中国保监 会有关规定。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互联网保险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57%的互联网保险保费通过官网实现,其余43%由以淘宝网(含天猫、支付宝、招财宝)和网易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贡献。其中,产险互联网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保费仅占5%,人身险互联网业务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的保费占比高达95%。

  业内人士表示,第三方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互补的,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暂行办法》在明确定位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职责同时,也强化了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约束,对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等在内的操作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整体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的数据或成为保险公司定价重要的数据来源,也为保险公司更精准的设计产品提供了一定的信息支持。

  四类险种经营区域放开

  对于此前颇有争议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此次《暂行办法》也所有放开。

  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 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另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此外,对于自营网络平台,监管也明确提出经营条件。《暂行办法》指出,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数据显示,2015年1-5月,共有91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59.93亿元,互联网保险占业务规模比例为5.7%,比2014年提升了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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