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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称已内部印发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7-27 10:36: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意外险、寿险、家财险可跨区域网销

  广州日报讯 (记者周慧)首个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落地。上周末,一则“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悄然在各大朋友圈被转发,记者昨日广泛求证后得知,保监会在23日已经在内部印发了上述管理办法,事实上,这也是本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行业监管细则落地。

  不过,记者昨日在保监会官网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并未看到正式文稿的发布,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保险监管细则在去年10月起就开始小范围征求意见,现在在内部印发,也给正式法规的正式发布预留了充足的执行缓冲时间。

  小白保险CEO李浩坚昨日向记者解读,上述暂行办法为互联网保险销售“正身”,此次正式明确了互联网保险销售各种经营机构的定义和责任,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和财务规范流程及经营区域。

  焦点一:

  对热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暂未划定明确范围

  根据上述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将部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险种类型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放开跨区域的产品主要是简易的、适用于互联网销售的、保障性较强的产品。像车险那些就只能限定区域地进行网销。”业内人士表示,此前有些区域公司推出的一些返还型寿险产品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内,或面临被禁止的命运。不过,对于目前网销平台上热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上述暂行办法并未划定明确范围。“不过对于在万能险、投连险包装下的理财型产品,监管层也强调了一定的风险,要求在监管下合规操作,也并未抑制其发展。”上述人士指出,待办法正式实施后,很多公司产品和区域可能存在一定调整或被下架。

  焦点二:出了问题 保险机构将担责

  暂行办法指出,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在互联网平台销售的产品,应当放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具体来看,对于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险机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焦点三:首次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机构。互联网保险销售既可以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专业人士解读,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次明确地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除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

  名词解释: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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