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不是个筐
- 发布时间:2015-07-22 15:29:59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朋友聚会,不谈谈互联网金融,就好像是来自外太空一样。互联网金融不但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一些融资租赁、典当等“正统”企业,也通过P2P(个体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将租金收益权等转让给普通投资者,提高了资金周转率。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的数据,2013年仅有1家P2P平台上线融资租赁P2P产品,截至2015年6月底,上线融资租赁产品的P2P平台已增加至21家。2015年6月,P2P平台上的融资租赁产品,单月成交额就超过45亿元,环比增长七成。
同时,一些主推融资租赁P2P产品的平台受到了质疑,主要集中在是否存在利用P2P平台给关联公司融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真实,承租人是否真实等疑问。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共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出台了一个“健康指南”。其中,P2P平台性质等一系列关键问题得以明确。《意见》要求,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也就是说,P2P平台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是一种资金买卖关系。
但记者看到一些融资租赁P2P产品,是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出现,收益率被放在首要位置,承租人等关键信息却被隐藏了起来。《意见》还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此前,一些平台没有银行存管、托管,甚至也没有经过认证的第三方机构托管,只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投资者的资金到了平台手中,而不是直接给到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
银监会曾对P2P涉嫌非法集资做出了三种情况说明。第一种是资金池,一些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第二种是一些P2P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第三种是个别P2P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银监会的上述表态,给出了两个提示,判断融资租赁P2P产品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一是产品是否设计成理财产品,二是借款人(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身份是否靠谱。读者通过两个信号可以清楚判断出,哪些产品在打着融资租赁旗号,可能行非法集资之实。
此外,融资租赁产品整个项目周期比较长,尤其是直租,普遍在3~5年之间。售后回租项目周期可能较短,在一年左右,但承租人提供的收益率较低,基本就是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目前为4.85%)。投资者需要关注的是,P2P平台的融资租赁产品与租赁公司真实需求,可能存在资金错配问题。如果P2P平台介绍的产品只有几个月,还是售后回租模式,却能提供15%的收益率,那投资者就要当心了。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互联网金融与融资租赁的结合,将有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业界需要的是一种在法规、制度框架内的良性增长,而不是罔顾一切的野蛮成长。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业态,新华社的评论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明确规范、适度监管、划清底线是非常有必要的”。
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商务部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排查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一次下发的文件就提到,投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同时还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企业的典当、拍卖、融资租赁企业股东,要列为重点排查对象。
融资租赁不是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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