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跨境电商纳入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7-21 10:07:00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天就海关总署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办法明确将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货物、物品纳入监管范围。
近年来,在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中不乏一些快递企业,通过伪造收寄件人信息,采取拆分货物方式申报快件的不法行为。如,将应交税的大批“海淘”货物,分拆成一个个免税额以下的物品快递进境,从而逃避国家税收。为此,监管办法明确,快递企业不得从事为其他企业揽收、承运的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将本企业专用快件标识、专用分运单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未经海关同意更换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企业专用分运单;伪造收寄件人信息;采取拆分形式申报快件;海关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等6种行为。
寄递货物、物品属于禁止进出境的,或者品名、数量等与实物明显不相符的,寄递企业不得揽收或派送。寄递企业发现寄递货物、物品属于禁止、限制进出境的,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且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监管办法还规定,海关对进出境寄递货物、物品实行分类管理。
收件人拒收并且寄件人声明放弃的;收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理海关手续的;无法投递或者派送又无法退回的;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交由海关进行处理的,寄递企业应当将寄递货物、物品交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置。
在寄递货物物品申报方面,监管办法明确,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寄递货物、物品的境内收寄件人应当如实向海关书面申报,并办理通关手续。
邮寄进出境的个人物品,因超过海关规定的限值,或者海关对进出境快件分运单、邮递物品发递单填写内容需要核实的,或者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要求另行补充申报,收寄件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收件人明知邮递物品发递单填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已放行的邮递物品属于应当缴纳税款,或者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或者另行补充申报的,应当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海关补充申报,提交个人物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未主动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查实后可依法处罚。
针对海关查验、审核,监管办法规定,海关依法对寄递货物、物品进行查验。海关查验包括使用各类技术工具对寄递物品检查和人工开拆查看、取样、化验或者交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方式。对涉嫌违法的物品实施查验时,海关可以对物品进行拆解。
海关查验时,寄递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协助,按照海关查验人员的要求搬移寄递物品、开拆和重封包装,并且作为见证人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本报记者蔡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