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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 发布时间:2015-07-20 03:31:5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现行《种子法》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中并未提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种子法》修订草案将在原本第三章的内容上加入“登记”部分,部分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平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

  凡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予以登记并公告。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提供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结果等。

  一个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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