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完善国家助学贷款
- 发布时间:2015-07-17 21:30:44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贷款政策、健全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
根据《意见》,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同时,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此外,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意见》还要求合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同时,简化学生贷款手续,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
在健全运行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监管时,综合考虑风险补偿金的缓释作用,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风险补偿金覆盖部分适用零风险权重,未覆盖部分采用75%的风险权重。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各高校应加强学生信用意识和诚信观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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