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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

  • 发布时间:2015-07-15 06:34:56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破解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全省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以全省97万户、41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扶持对象,通过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推广贫困户小额贷款保险,发展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等措施,大力实施精准扶贫小额贷款工程,力争到2017年底,使所有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二、主要措施

  (一)争取货币信贷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和贷款规划优先向58个贫困县(市、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市、区)倾斜,全面落实支农再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合理设置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允许扶贫贡献大、贫困户受益多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适当突破贷款规划,增加贷款投放。引导和鼓励使用支农再贷款的农村法人金融机构优先向贫困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让贫困户充分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二)建立贫困户风险补偿基金。从2015年开始,按照贷款数量的3%左右,由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逐年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其中,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各筹措50%,市(州)、县(市、区)原则上由财政出资,并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基金的长效补充机制;财政困难的县允许从分配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力争到2017年,每个贫困县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发生贷款损失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规范贫困户贷款贴息政策。整合各类财政到户贴息政策,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按基准利率由政府全额贴息。对贫困户贷款按年结息和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支持推广扶贫小额贷款保险。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通过保证保险为贫困户增信,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贷款贫困户积极购买,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积极推广贷款贫困户人身意外保险,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助,化解贷款风险。以贷款贫困户为对象,创新推出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合理确定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效率,分散贷款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在贫困村试点和推广。

  (五)充分发挥扶贫互助资金作用。加大在贫困村建立扶贫互助资金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革命老区贫困村和藏区所有村全覆盖,到2016年底实现全省贫困村全覆盖。每村互助资金规模不少于50万元,其中,由省里安排20万元,市(州)、县(市、区)筹集安排30万元。探索以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社)为平台,政府、企业、帮扶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资、注资、多元开放的扶贫互助资金融资方式,放大资金总量。允许到村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实施程序

  (一)摸清贫困户贷款需求。2015年7月底前,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据贫困户建档立卡结果,开展入户调查,逐村逐户摸清贫困户贷款意愿、用途、数量、期限等情况,列出贷款需求清单,并筛选排队,制定年度贷款计划。

  (二)确定银政合作模式。2015年8月底前,按照竞争性、引导性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以多种模式积极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最终由贷款成本低、手续简便、服务便捷的金融机构承担贫困户贷款。经政府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签署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可由省、市(州)、县(市、区)统一与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也可由一家金融机构统一与省或分别与市(州)、县(市、区)签署合作协议。

  (三)筹措风险补偿资金。2015年8月底前,按照合作协议和建立贫困户风险补偿基金的来源和比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和确定的承贷金融机构,依据各县(市、区)2015年贷款需求,落实风险补偿资金。从2016年开始,根据当年新增的贷款需求和实际补偿情况,按比例增加风险补偿资金。

  (四)启动贷款申请和发放工作。2015年9月底前,由列入当年贷款计划的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经村两委审核、驻村工作队复核、村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扶贫办汇总,县财政审定并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户花名册。贷款户持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贷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承贷金融机构依据贷款户花名册,审核贷款申请,与贷款户面签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五)贷款贴息。2016年1月底前,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贷款本息明细,代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扶贫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一折通”账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省创新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省上支持、市州协调、县负总责”,县委、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创新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纳入扶贫业绩考核范围之中。各级扶贫部门要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半年和年终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基层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支农再贷款对承贷金融机构的倾斜,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银监局要完善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加强对各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保监局要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保险市场建设,研究探索对贫困户的特惠保险政策,加大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贫困户的保险保障功能。驻村工作队和双联干部要把推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重要工作任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村“两委”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需求摸底、贷款审核、项目实施、诚信教育、本息催收等各项工作。

  (二)优化服务,简化程序。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是为贫困户量身定做的特惠金融产品,具有对象的精准性、政策的特殊性、措施的针对性。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积极履行社会扶贫责任,认真研究制定有别于普通客户、一般信贷产品的政策措施和发放程序,简化贷款程序、减少贷款环节、优化贷款环境、优惠贷款利率,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贷款贫困户花名册发放贷款。不能随意抬高贷款门槛,不能让贫困户提供反担保,不能提前扣除利息和提前结息,严禁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三)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各市(州)、县(市、区)扶贫、财政、金融办、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县委书记、县长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银政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领导、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干部的责任。要监督贷款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富民增收产业,不得用于结婚、建房等非生产性方面,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一经发现,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贴息补助,停止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四)宣传引导,培育诚信。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驻村工作队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精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干部和贫困户对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培养典型、发现典型、宣传典型,用典型引路推动精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途径,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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