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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对策

  • 发布时间:2015-07-14 09:53:4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陕西专员办在对某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该省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审核也发现了一些影响财政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

  上报计划存在盲目性。住建部门在上报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时,未考虑上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实际需求,在前期项目申报手续未办结,项目选址未落实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指标式增长,致使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不断变更和拼凑项目地址及保障房建设数量,造成上报计划的盲目性。

  过度追求保障面忽视资金效益。住建部门在上报下年度租赁补贴计划户数时,只强调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面,数据以上年末保障户数加本年新增户数为上报实施数,未减去本年退出数,造成上报数据严重不实,财政资金闲置。

  申报项目未实施,资金用于非当年项目。为加快保障房建设进程,缓解地方建设资金短缺的瓶颈,国家对保障房建设逐步实行租售并举政策。这个政策的出台,对推进城镇保障房建设,解决建设资金紧张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审核也发现,个别抽审市、区住建部门,在国家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资金在项目代建方与施工方银行反复转账,且施工方并非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资金用于非当年建设项目。

  财政监管职能严重缺失。国家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项目建设资金有关规定,应以工程建设进度分批拨款,财政部门应履行资金监管职能。审核发现,个别财政部门监管职能严重缺失,没有定期组织对建设项目现场查验,核实项目工程实物量,仅凭资金申请拨付单,将项目建设资金全数拨付当年未实施开工的项目待建方。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一是租赁补贴发放实行资金预拨和定期清算。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地方财政可实行资金预拨和每月核算。财政在每年年末,根据年末发放数预拨下年一季度租赁补贴资金,财政和住建部门每月对当期新增户数和退出保障人员进行清算,保证租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杜绝由于重复上报保障人员数据,使财政资金长期闲置在市、县两级财政和住建部门账户。

  二是项目建设实行期限管理和责任追究。对已下达的保障房项目投资计划,市、县两级财政和住建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针对每个项目列出建设期限,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非不可抗力原因在规定建设期限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终止项目建设,收回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有效履行对保障房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职能,定期巡查项目建设现场,依据工程进度和审批程序拨付资金。对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拨付资金,对已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要核查资金使用情况,严禁挪作他用,确保项目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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