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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发射享增值税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7-14 09:29: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航天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结合航天发射业务特点,明确了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

  根据两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同时,境内单位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为简化退税手续,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通知明确,境内单位在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注明的发射日期或合同交付日期等合同义务完成前购进或接受上述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接受空间飞行器全寿命周期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按实际发生时间申请退税。

  这一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轨交付合同注明交付日期在2013年的,可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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