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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C℃以上作业可领高温津贴

  • 发布时间:2015-07-14 08:32:38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昨日是入伏首日,暑热感再度升级。市人力社保局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每人每天26元

  依据本市出台的《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规定:气温超过35℃以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需要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由于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天津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2014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按照标准,今年的日高温津贴=4686(元)÷21.75(天)×12%=26元,即每人每天26元,较去年提高了2元。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时间,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和劳动强度。一些高温作业单位,最好错开中午最热的时段,可以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早上6时至10时和下午3时至7时,以避开高温。

  在岗试用也有防暑降温费

  此外,今年本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也增加为每月140.6元,比去年的每月128元增加12.6元,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7、8、9月,四个月共计562.4元,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福利待遇,依照规定,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应享有防暑降温费,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则不享受该待遇。除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中暑经认定可享工伤待遇

  据了解,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中暑后,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工伤待遇。如中暑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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