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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标的额可以大些

  • 发布时间:2015-07-08 03:29:2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玺撼

  上周,以欧珀X9007和三星SM-N9008S两款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为由,上海市消保委将广东欧珀和天津三星分别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国内首起公益诉讼。

  这起公益诉讼中,市消保委没有提出财产主张,而是主张欧珀和三星两家手机厂商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在其所售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同时为相关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即使打赢官司,原告方也得不到赔偿,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似乎也得不到“实质性”好处,因此有人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

  其实,公益诉讼还有一大功能,就是禁止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手机厂商之所以无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预装应用软件,是因为可以赚取大把的植入费。不少厂商“认准”权益被侵害的消费者几乎不会起诉,因为法院对于民事案件一贯实行“填平式”赔偿制度。通俗一点说,你损失了多少,法院就判决赔偿多少,但手机被预装应用软件,消费者如何证明损失多少钱?消费者若是起诉,即使赢了官司,光是手机检测费、诉讼费、律师费就要上万元,而手机厂商最后能赔的却很少,无法填补在诉讼上的支出。这就造成一个怪象: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反而要承受更多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挺身而出,通过公益诉讼义务为消费者主张权利,一些商家嚣张的气焰将难熄灭,一些行业“潜规则”更难破除。

  笔者以为,公益诉讼力度应当更大些,不仅通过诉讼限制无良商家的行为,还要让他们赔到痛、记住痛。例如1972年福特公司PINTO汽车质量瑕疵纠纷案,由于法庭查明福特公司明知该汽车可能在事故中发生爆炸,为节约成本而怠于采取安全措施,陪审团裁定其赔偿1.25亿美元,震动整个行业。当下,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商家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大到可以让其倾家荡产,这样一来,商家再也不敢小觑消费者合法维权诉求,公益诉讼威信也得以建立。

  新《消法》施行近16个月后,全国公益诉讼才得以破冰。这对许多地方的消费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而言,仍是新鲜事。相关法律法规只明确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主体,其他方面在法律上暂时是空白,各地需要一定时间来摸索。比如,上述要求财产赔偿的公益诉讼,就面临赔偿金处理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出面,是为合法权益受损的众多消费者主张权利,但如果有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如何分配给消费者?笔者以为,设立公益诉讼基金管理赔偿金,是值得探索的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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