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O迎来环保公益诉讼寒冬里的暖意
- 发布时间:2015-01-13 00:31:4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1月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和认定标准。这一规定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大门。根据最高法刚刚发布的司法解释,我国符合条件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主体有限放开
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据悉,这一司法解释与最高法院、民政部、环保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一起,让社会组织参与环保公益诉讼更具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条件。其中,“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解释》对社会组织没有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专门加了“等”字,这意味着《解释》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称,截至去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56.9万,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其《解释》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NGO公益诉讼热起来
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
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
今年1月1日,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发布了第一批“大气污染黑名单”。同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4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同时公布该组织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
南平案原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表示,通过该案,一方面能看出地方法院是否做好了接受公益诉讼案件的准备,二就是检验一下“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介绍,作为多个公益诉讼原告的“自然之友”将借着新环保法实施的大好形势,准备将几个诉讼案卷进行整理,依据新的环保法再次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道阻且长
虽然NGO(非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热情高涨,但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表示,NGO鲜有开展公益诉讼的经验,相关能力有待加强。马勇介绍说,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诉讼有很大的区别。诉讼的由头、诉讼请求如何得到法院支持,甚至哪类判决较容易操作以及执行等问题,都是律师要重点考虑的。法官则要对环保知识和公益诉讼知识有足够了解,否则很难进行专业化审判。
去年12月30日,在环保部召开的新《环境保护法》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表示,许多NGO都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也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环境诉讼专业性很强,所以要对NGO进行培育,让他们能够有法律人才和环境科学技术工程师人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常纪文则为公益诉讼的天价费用担忧。“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一般NGO根本无力承担。”他举例称,在河北省,三家NGO有资质提起诉讼,但经费最多的一家,一年也只有7万元经费,根本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实施后,有不少人预测,今年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但也有企业担心,公益诉讼将泛滥成灾,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成本。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李静云首先提出,这个担心是没必要的,公益诉讼不是为了告状,而是为了监督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只有长期关注环境问题的组织才会做,也才有能力做公益诉讼。
在南平案中,刘湘等人去实地调查,历经了重重困难,仅仅交换证据就准备了5天时间。他也认为,做公益诉讼有很多因素的制约,绝不会泛滥成灾。“做公益诉讼,首先要强调是不是公益,并不是只要是环境污染的案件就能做成公益诉讼的。除此之外,还有资金和专业性等方面的限制。”他说。
同时,李静云指出,环境保护已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环境保护形成是环境保护法规得以实施的重要环节,“环境公益诉讼的最终目的,是监督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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