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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我国第一部绿色税法新生

  • 发布时间:2015-07-07 09:59:40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首都金融与财税法学会、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系与经济法研究所联合召开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在环境保护税收制度长期以来既分散又比较落后的形势下,推进我国环境保护费改税,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十分必要且非常及时。

  首先,把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存在的行政收费制度转变为税收法律制度,这比收费更具有优越性和刚性,有利于克服行政收费中的各种干扰和矛盾,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大进步。同时,有专家指出:《征求意见稿》按照构建税收立法的基本要素提出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框架和结构,这是构建我国第一部独立的绿色税收法,是填补我国环境税法空白的新思路和新探索,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加强公民的环保责任。它对促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即由“两高一低”、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旧的工业化道路转变为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的新兴工业化道路,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对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可继续发展将产生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与会者对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于税法的名称问题。《征求意见稿》称之为环境保护税法。多数与会者认为,这种名称很有吸引力,名实相符,并且在我国第“十二五”规划中相关部门在实施第“十二五”规划中就已明确提出了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个名称。所以,以“环境保护税法”命名较好,可简称“环保税法”。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税法的目的和功能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有“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的28字规定。有专家认为这条规定针对性不突出,对环境保护税法的目标和功能说得不明确,建议把“文明”二字去掉,改成“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也有专家提出,“促进社会节能减排”这一点与资源税、车船税、消费税的开征目的与功能似有雷同嫌疑。

  专家们一致建议,在第一章“总则”中应增添一条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原则。譬如,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谁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谁使用资源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坚持费和税相区别的原则;在坚持收费和征税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税收不重征,但同时也不留对污染物不收费又不征税的真空或空白的原则。按领域不同分类试点推进,初期应从严掌握不得随意开口子的原则。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法在防止污染和节能减排过程中应有的聚财、调控和监督,以及规制和引领的作用。

  关于对征税范围和目标的规定问题。多数与会者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的四个税目,规定比较全面,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燥声分别统一征税,表明此次环保税既不是单项立法征收、交叉征收,也不是分类立法征收,而是既分类又综合征收。这是这个新税种的基本特征。它既改变和区别我国过去历史上分散、零星的做法,又与现代国际社会通常对污染物排放与危害环境产品或行为采取的用征税手段的做法相一致,但又区别于一些发达国家多数采用单项分别立法征收的做法,而我们《征求意见稿》对环保税具有综合性、全局性的特点,体现了这个新税种的重要性和价值取向。但也有与会者认为虽然比较全面,包括了对大气、水、废渣、噪音等污染的征税,但没有提到土地污染、草原污染和森林污染。

  在研讨会上,对《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征收管理问题的意见比较多。这一章共十二条,从第十五、十六、十七等条的内容可以归纳为“纳税申请、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这种思路体现了两个和两个以上部门在征税工作中相互关系处理的一般原则,但是,在环保税法中只有这种一般性的规定是很不够的,执行起来有麻烦。一些专家认为由征收环保费改为征收环保税,在该税法征收管理上留下了一些份量很重的收费的痕迹,税收部门统一的、独立的严格执法规程和作用有待强化。

  与会人员来自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联合大学、首都经贸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以及中国社科院等。会议由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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