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7-06 16:32:05 来源:住建部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 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国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宽带中国”2015专项行动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5]99号),督促光纤到户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做好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
二、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36号)。
(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
(四)《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
三、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管理部门制定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宣贯培训、监督管理、统计分析、验收备案等工作情况。
(二)住宅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电信建设、电信运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各相关责任主体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情况。
(三)在公共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商品住房、商住楼、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建设项目(2013年4月1日以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四)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工程中,设计文件、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情况。
四、检查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省级检查和两部联合抽查两部分,省级检查和两部联合抽查交叉进行。
(一)省级检查:各省(区、市)通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9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检查,于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检查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城市和工程项目,检查城市数量应不少于5个(至少含一个县级市),每个城市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二)两部联合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5年9月组成4个检查组对8个省份进行抽查。
1.人员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分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省份及人员安排见附件1)。
2.检查范围:每组检查2个省(区、市),每个省(区、市)检查2个城市(地级市、县级市),每个城市抽查3个住宅建设项目。
3.检查程序:(1)听取汇报。听取省级和抽查城市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工作情况汇报。(2)审核材料。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表”(附件2)核实相关材料。(3)实地核查。按照“光纤到户工程项目检查表”(附件3)实地检查光纤到户工程项目执行标准情况。
五、检查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开展宣传报道。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对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推进光纤到户过程中取得的成效与先进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效应。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每一起举报要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对执行标准不到位或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在主流媒体进行曝光,强化警示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检查。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方案,细化检查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明确责任分工,按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并按时报送检查工作情况报告。
(三)强化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整改。各省级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光纤到户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同时,对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积极整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把大检查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促进大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四)检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六、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梅 杰 010-68206166
田 琦 010-68206167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高 鹏 010-58933022
附件:1.2015年光纤到户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省份及人员安排
2.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检查表
3.光纤到户工程项目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