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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5-02-11 16:31:28  来源:住建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

  为鼓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工人努力提高技能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工作,根据《劳动法》和《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5月9日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宣传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优秀技能人才,引导工人学习钻研技术,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岗位成才、技能成才的社会氛围,完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工作机制,做好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推荐工作,根据《劳动法》和《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推荐工作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优秀技能人才的激励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成立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荐工作办公室),推荐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司,负责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推荐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等级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推荐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推荐的具体时间和人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

  第五条 凡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一般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的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推荐:

  (一)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较高技艺,在培养技术工人、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包括在职业院校、农民工业余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工作业绩突出的);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某一生产工作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省级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六条 下列情况经推荐工作办公室复核认定,可直接授予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不占分配名额):

  (一)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各工种优胜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的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三)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组织的国家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前六名获得者;

  (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前三名获得者。

  第七条 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推荐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评审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设立本地区(本企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

  国家级和省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等组成,一般7人或9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

  第八条 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组织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对本地区(本单位)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进行初审,对候选人所提供的申报表、事迹材料和证明材料等予以认定,并按照分配名额进行推荐,报推荐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术能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荐的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进行复审,并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推荐工作办公室对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和《中国建设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建设行业技术能手候选人进行表扬:

  (一)授予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颁发证书并通报表扬;

  (二)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库;

  (三)择优推荐参加“全国技术能手”评选;

  (四)通过行业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的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不再重复授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推荐规定和推荐程序,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的单位和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建设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建设行业技术能手推荐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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