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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监局公布两起证券期货类非法集资案例

  • 发布时间:2015-07-01 05:29:30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编者按: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是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决定开展的重要活动,为此,山西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防范打击证券期货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将非法发行股票、非法募集基金、非法委托理财等列为本次宣传活动的重点,并公布了两起证券期货类非法集资案例。

  一、九州源非法发行股票案

  2013年底,投资者向深圳证监局反映,深圳市金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吉投资”)致电投资者,称深圳市九州源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源”)拟在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上市,金吉投资代表九州源公司向广大投资者出售原始股,原始股价格较低,一旦公司上市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若上市不成功,九州源则以高于投资者购买价的金额回购股份。

  深圳证监局经调查基本确认九州源通过金吉投资推介并公开销售公司原始股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后,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深圳市经侦局。2014年3月,深圳市经侦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擅自发行股票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一)案件分析

  1.什么是非法发行证券?

  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擅自发行证券就是指发行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违法行为。

  2.什么是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一些机构和个人以未上市公司将要上市并可以获得高额原始股回报为幌子,或者编造虚假的公司业绩和许诺丰厚的投资回报率,或者以其他欺骗性行为,欺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从而收取代理费等费用的违法活动。

  3.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后果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风险提示

  当前,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消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家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活动,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如发现上述非法活动线索,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要牢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一基本常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二、“金博亿”非法集资案

  2013年3月,深圳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被警方破获,该案涉案金额高达3.6亿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者2000多人。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于某在2011年初,到深圳与几名从事过基金行业的人员合伙注册了深圳金博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博亿”)。金博亿在成立之初有意识地招聘了众多银行的客户经理,利用其手中的客户名单,使用传销的方式,通过发展下线寻找各种代理人,推销其所谓的基金产品。金博亿还印制了大量的产品说明书,雇人在大街上或写字楼内进行派发。

  受害人廖某介绍,其在2012年经朋友介绍购买了金博亿的投资基金。根据其与金博亿签订的协议书,金博亿的这款产品封闭期为6个月,封闭期内每月按照投资金额的6%作为回报,封闭期满后金博亿将返还全部本金。在购买后的6个月内,廖某的确每月按时收到了金博亿打入账户的6%的收益,但好景不长,在封闭期结束后,廖某发现金博亿并未归还本金。当他向金博亿追讨时,金博亿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一再推脱,随后公司更是人去楼空。

  (一)案件分析

  1.非法私募活动有哪些特征?

  非法私募活动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打着已在登记机构登记备案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二是通过公众媒体或公开方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推介;三是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四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五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2.发起私募基金有哪些基本门槛?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起私募基金有以下基本要求:首先,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其次,私募基金不能通过公众传媒或者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第三,单位和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第四,私募基金不能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承诺最低收益。第五,采用契约式、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采用有限合伙、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50人。

  3.非法私募活动的法律后果

  从事非法私募活动,将依法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个人吸收公众存款在2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在30人以上的,单位吸收存款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存款对象在150人以上的,即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情节轻重将会受到拘役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而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往往会遭受巨大利益损失。

  (二)风险提示

  当前,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肆意编造投资项目、鼓吹高额收益,盗用私募基金这一新兴金融概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更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证书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大家要掌握上述合法私募基金产品的基本门槛,在遇到以私募基金名义筹集资金的活动时,仔细加以甄别。如发现非法私募活动线索,要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要牢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这一基本常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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